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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的申請量每年都在上升,商標的保有量更是世界領先,申請商標的難度越來越大,這時那些“三年不使用的商標”、“到期未續展”的商標就成了對商標有真正需要的人的“絆腳石”。這兩種“絆腳石”無疑給商標申請人帶來了許多困難,應該如何搬開這兩塊“絆腳石”?其中有兩種不同的情況:1、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未續展的,但需等待“一年隔離期”;2、被“撤三”的商標,可以跨過“一年隔離期”這道坎。
1、被宣告無效或期滿未續展的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 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如果申請人想要申請的商標恰巧屬于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的商標,那么不好意思,只能等待一年時間再重新提交注冊申請。也許有些申請人會疑惑,商標明明被撤銷或者注銷,已經進入無人使用的狀態,為何需要等一年的時間?
其實對于商標法第第五十條的立法目的是: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如果不設置一定時間的隔離期限就核準新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注冊,有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原注冊人被撤銷的、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還未退出市場,新商標注冊人的商品或服務卻已投入市場,市場上出現兩家企業生產的帶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商品,造成消費者混淆。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有必要適用第五十條。
2、撤銷中的例外:被“撤三”的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那被“撤三”的商標與第一種有什么區別?
可以不用等一年!
因為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的注冊商標具有特殊性,由于原注冊人已連續三年沒有使用該注冊商標,市場也沒有出現該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已滿足第五十條“一年隔離期”的立法目的,因此等撤銷復審期過后,如原注冊人未提出撤銷注冊復審,可以不予引證。
以下以一則成功案例為例闡述二種情形給商標申請帶來的“差別待遇”:
申請人深圳市樂泡創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國家商標局遞交在09類“計算機、手機。頭戴式耳機、揚聲器音箱、照相機(攝影)、幻燈放映機、電源材料(電線、電纜)、插頭、插座和其他接觸器(電連接)、電池、電池充電器”商品項目上“美牛、MEBULL”商標的注冊申請,申請號為17356656.
國家商標局于2016年11月23日發出部分駁回通知書,駁回理由為:該商標與林輝川440527196903141215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5521945號“美牛”商標近似,根據《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商標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商標專用權,維護商標信譽,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商標的撤銷制度的目的在于清理閑置商標,督促商標權人積極使用商標。
申請人經過市場調查,沒有發現引證發商標使用在其核準注冊的服務項目上,而且也沒有相關的銷售以及宣傳資料。于是申請人于2015年5月25日,依據《商標法》相關規定,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商標局提出撤銷引證商標的申請。引證商標經過撤銷以及撤銷復審程序,現已被撤銷,所以引證商標已不構成對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終商評委接受了申請人的理由,認為引證商標已被“撤三”撤銷,不再對申請人申請的商標構成在先權利障礙,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故“一年隔離期”并非死規矩,若申請人希望越過一年等待期的坎,可以建議申請人在市場上搜尋在先商標是否在往前推三年內沒有使用,若確認在先商標沒有使用,可以向商標局提起“撤三”申請,如果申請核準,則可以不等待一年即可申請注冊與被“撤三”商標同名或近似的商標。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博深知識產權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