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不久前,在距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不遠處,一家名為“大開沙界”的餐館引發關注——因為這一名字諧音“大開殺戒”。南京市建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后稱,所涉商標系經國家商標局核審通過,使用合法;但該餐廳距紀念館不遠,又在國家公祭日前后,使用上確實“還不夠規范”,他們已要求商家將中文字樣遮擋或撤下。
看到這則新聞,筆者不由地想到,如果這家餐館沒有開在南京,那么就不會讓人將其商標和“大開殺戒”產生如此強烈的聯想。例如,如果
商標注冊者經營的是點心沙拉食品,并且開在其他地區,人們也許就可以將“大開沙界”的意思理解為“大開沙拉的新世界”,從而未必會產生前述的負面和不良的影響。由此筆者進一步受到啟發,商標法中關于禁止商標注冊的“不良影響”的規定,事實上是相對的。
首先,“不良影響”的判斷因商品使用類別的不同而不同
“不良影響”規定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中,即“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具體而言,“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
在注冊商標是否產生“不良影響”的判斷中,有些標識的不良影響與使用在何種商品類別上,是沒有關聯的。例如,“王八蛋”、“二奶”等詞匯,使用在絕大多數商品上,都會產生讓人不適的情感,因而具有“不良影響”;而另一些商標,是否產生“不良影響”,則要在具體使用環境(商標所使用的商品類別)中去具體判斷。例如,“二人轉”、“中央一套”從詞匯本身而言不會讓人產生道德或者倫理上的不適感,因此用在多數商品類別上談不上有何“不良影響”,但是,一旦將其注冊在避孕類的商品類別上,就會讓人有不健康的聯想,從而產生了“不良影響”。
再如,前不久,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MLGB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認定“MLGB”在第25類服裝、婚紗、鞋、帽、襪、領帶、圍巾、皮帶(服飾用)、運動衫、嬰兒全套衣商品上具有不良影響,這一判決迅速引發了業內的熱烈討論。有人發出疑問,既然認為“MLGB”諧音“媽了個逼”,為什么不禁止“MLGB”在所有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上都注冊呢?筆者認為,相對于其他類別, “MLGB”在第25類商品上注冊,對青少年產生的不良影響較為顯著,而在以往的商標執法實踐中,適用不良影響條款對青少年的成長教育有特別的考慮。正如法院在判決中陳述的那樣:
在青少年群體網絡社交中,以“MLGB”指代“媽了個逼”比較普遍,他們看到“MLGB”,基本第一反應就是與“媽了個逼”建立聯系,用“MLGB”指代“媽了個逼”已經形成了相對固定的含義。網絡社交日益成為青少年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特別是青少年獵奇和反叛心理強烈,三觀尚在形成階段,爭議商標注冊使用在衣服、鞋帽等商品上,廣告宣傳等證據表明,主打的營銷賣點為“時尚”、“個性”、“潮流”,其目標定位群體正是青少年。訴爭商標對青少年群體而言含義低俗,維持注冊,更容易產生將低俗另類當做追求時尚的不良引導,這種不良引導直接影響的是青少年群體,危害后果必將及于整個社會的道德風尚。
由此不難看出,商品類別,是“不良影響”判定的一個重要考量因素。
其次,“不良影響”的判斷因使用主體的不同而不同
不同的使用主體也同樣影響商標的使用能否產生“不良影響”。例如,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的規定,根據國務院1994年第145號令規定,宗教組織或者團體可以興辦自養企業,在不會損害其他宗教活動場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組織和經其授權的宗教企業以專屬于自己的宗教活動場所的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不認定為有宗教方面的不良影響。不難想象,類似“少林寺”、“白云觀”這樣的詞匯,如果一般人注冊商標必然有“不良影響”,但如果由少林寺、白云觀自己去申請,則不會產生什么不良影響。遵循同樣的邏輯,一般人注冊“水立方”、“中超”,可能會有“不良影響”,但如果由“水立方”、“中超”實際意義上的管理者去注冊,則并不會存在相應問題。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袁博 同濟大學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北京世紀鼎力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有一支專業的經驗豐富的商標注冊代理團隊,是商標注冊的領航者,現公司提供商標注冊、商標續展、商標備案許可、商標變更等一系列的商標注冊代理服務項目。商標注冊流程及費用是每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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