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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第4650482號“迅雷XUNLEI”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由龔僑(即本案被申請人)于2005年5月12日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7類電焊槍(機器)、氣動焊接烙鐵、刀具(機器零件)等商品上,2008年2月28日獲準注冊,專用權期限至2018年2月27日。
復審商標
2014年12月3日,王敏(即本案申請人)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商標局申請撤銷復審商標在電焊槍(機器)、氣動焊接烙鐵、刀具(機器零件)三項商品上的注冊。
2015年7月22日,商標局做出商標撤三字【2015】第Y005547號決定,認為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復審商標在2011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間在電焊槍(機器)、氣動焊接烙鐵、刀具(機器零件)商品上進行了使用,復審商標在上述商品上不予撤銷。
2015年8月24日,申請人不服上述決定,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稱:申請人對復審商標是否進行實際使用進行了詳細的市場調查,并未發現復審商標在電焊槍(機器)、氣動焊接烙鐵、刀具(機器零件)商品上進行了使用。且被申請人所提供的全部證據均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復審商標于指定期間內在上述三項商品上使用了復審商標。故復審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應予以撤銷。
對此,被申請人答辯稱:被申請人在2011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間內公開、真實、有效地使用了復審商標,請求維持復審商標的注冊。
二、決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從被申請人提交的營業執照、銷售清單、銷售合同及銷售發票等證據可知,被申請人是義烏喬爾電動工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2012年、2013年,該公司曾將冠以復審商標的焊槍、電焊槍、氣烙鐵、氣動焊槍、電烙鐵商品售予胡春柳、杭州德潤進出口有限公司。故被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其在2011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間內在焊槍、電焊槍、氣烙鐵、氣動焊槍、電烙鐵商品上使用了復審商標。鑒于被申請人實際使用的焊槍、電焊槍、氣烙鐵、氣動焊槍、電烙鐵商品與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電焊槍(機器)、氣動焊接烙鐵兩項復審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復審商標在上述兩項商品上的注冊應予以維持;被申請人使用的焊槍、電焊槍、氣烙鐵、氣動焊槍、電烙鐵商品與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刀具(機器零件)復審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復審商標在該項復審商品上的注冊應予以撤銷。
三、典型意義
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商標撤銷制度的目的在于清理閑置商標,督促商標權人積極使用商標。該使用行為應當是真實的、持續的、投入到市場流通領域的行為,即注冊商標權人將注冊商標合法、規范地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上,并對外持續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使相關公眾能夠基于注冊商標識別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不同市場主體。商標權人自行使用、許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違背商標權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認定屬于實際使用的行為。同時,商標注冊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的,在與該商品相類似的商品上的注冊可予以維持。商標注冊申請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類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不能視為對其注冊商標的使用。
來源:商評委官網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