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剛剛上市的蒙娜麗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說是一波三折。先是給第一大客戶廣州恒大造成的產品質量事故,接著“MONALISA及圖”
商標注冊也申請失敗。
在A股市場上,一般新股上市在股價上都會有一個很好的表現,往往會有持續的一字漲停板或者有幾倍的漲幅,也就是通常說的炒新行情。而近期剛剛上市的蒙娜麗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價表現卻有些差強人意。
蒙娜麗莎不僅給第一大客戶廣州恒大造成的產品質量事故,遭第一大客戶處罰;而且“MONALISA及圖”商標注冊也申請失敗,其中,關于商標申請,蒙娜麗莎向商標局、國家工商總局、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提起的申請、復議、訴訟等均以失敗告終。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6)京行終3832號)顯示,蒙娜麗莎因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3330號行政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查明:第10158645號“MONALISA及圖”商標(簡稱申請商標)由蒙娜麗莎于2011年11月7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11類澡盆、坐浴澡盆、洗澡盆、沖水槽、盥洗室(抽水馬桶)、盥洗池(衛生設備部件)、盥洗盆(衛生設備部件)、抽水馬桶、坐便器、馬桶座圈、礦泉浴盆、小便池(衛生設施)等商品上。
第1558842號“蒙娜麗莎MonaLisa”商標(簡稱引證商標),由廣州蒙娜麗莎建材有限公司于1999年12月28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指定使用的商品為第11類桑拿浴設備、淋浴用設備、浴室裝置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1年4月20日。
第1476867號“蒙娜麗莎MONALISA及圖”商標(簡稱第1476867號商標),由蒙娜麗莎于1999年7月12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9類的瓷磚、建筑用嵌磚、建筑用非金屬墻磚等商品上,該商標曾于2006年被商標局在瓷磚商品上認定為馳名商標。
商標局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商標駁回通知書》,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指定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決定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蒙娜麗莎不服,于法定期限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
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商評字[2013]第133033《關于第10158645號“MONALISA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該決定認為:申請商標主要認讀部分“MONALISA”與引證商標顯著識別部分之一“MonaLisa”字母構成相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盥洗室(抽水馬桶)、坐便器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淋浴用設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群體、銷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屬于類似商品,共存于市場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200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其它
商標注冊申請的情況,不是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依據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決定: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蒙娜麗莎不服被訴決定,于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同屬普通衛浴類商品,在產品功能、售賣場所及消費對象等方面均較為一致,構成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中英文文字及字母,兩商標呼叫一致。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并存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較易造成相關公眾對產品來源的混淆誤認,已構成近似商標。此外,蒙娜麗莎第1476867號商標曾在瓷磚商品上被認定馳名商標,但該事實及其他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可在澡盆、沖水槽、盥洗池(衛生設備部件)等商品上相區分。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已構成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應當不予核準注冊。
綜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據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維持被訴決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2013年8月30日修改的商標法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但本案被訴裁定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4年5月1日前作出,因此,本案應當適用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商標法。該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挑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商標經過審查獲準注冊的,其專用權隨之產生,已經獲準注冊的在先商標權人其專用權應受到法律保護。
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的不同商標享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專用權,其先后注冊的商標之間不當然具有延伸關系。具體到本案,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澡盆、坐浴澡盆、洗澡盆、沖水槽、盥洗室(抽水馬桶)、盥洗池(衛生設備部件)、盥洗盆(衛生設備部件)、抽水馬桶、坐便器、馬桶座圈、礦泉浴盆、小便池(衛生設施)等商品上,因本院(2016)京行終1946號行政判決根據相關商標的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關聯程度等具體因素,已經判令“MONALISA及圖”標志在盥洗室(抽水馬桶)、坐便器商品上予以核準注冊,因此,蒙娜麗莎在上述商品上無重復申請之必要。
商標法所確定的注冊制度不易輕易進行突破,否則將造成商標注冊制度的秩序混亂。本案中,即使蒙娜麗莎的第1476867號商標在瓷磚等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但不意味著申請商標在其他相關商品上基于第1476867號商標的知名度而一定可以獲得注冊。故蒙娜麗莎主張申請商標系在第1476867號商標上的延伸注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蒙娜麗莎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附:蒙娜麗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6)京行終383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蒙娜麗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西樵輕紡城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蕭華,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后文芳,北京京師(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
法定代表人趙剛,主任。
委托代理人蔡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員。
上訴人蒙娜麗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蒙娜麗莎公司)因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333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查明:第10158645號“MONALISA及圖”商標(簡稱申請商標)由蒙娜麗莎公司于2011年11月7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11類澡盆、坐浴澡盆、洗澡盆、沖水槽、盥洗室(抽水馬桶)、盥洗池(衛生設備部件)、盥洗盆(衛生設備部件)、抽水馬桶、坐便器、馬桶座圈、礦泉浴盆、小便池(衛生設施)等商品上。
第1558842號“蒙娜麗莎MonaLisa”商標(簡稱引證商標),由廣州蒙娜麗莎建材有限公司于1999年12月28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指定使用的商品為第11類桑拿浴設備、淋浴用設備、浴室裝置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1年4月20日。
第1476867號“蒙娜麗莎MONALISA及圖”商標(簡稱第1476867號商標),由蒙娜麗莎公司于1999年7月12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9類的瓷磚、建筑用嵌磚、建筑用非金屬墻磚等商品上,該商標曾于2006年被商標局在瓷磚商品上認定為馳名商標。
商標局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商標駁回通知書》,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指定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決定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蒙娜麗莎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
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商評字[2013]第133033《關于第10158645號“MONALISA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該決定認為:申請商標主要認讀部分“MONALISA”與引證商標顯著識別部分之一“MonaLisa”字母構成相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盥洗室(抽水馬桶)、坐便器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淋浴用設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群體、銷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屬于類似商品,共存于市場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200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其它商標注冊的情況,不是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依據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決定: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蒙娜麗莎公司不服被訴決定,于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同屬普通衛浴類商品,在產品功能、售賣場所及消費對象等方面均較為一致,構成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中英文文字及字母,兩商標呼叫一致。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并存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較易造成相關公眾對產品來源的混淆誤認,已構成近似商標。此外,蒙娜麗莎公司第1476867號商標曾在瓷磚商品上被認定馳名商標,但該事實及其他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可在澡盆、沖水槽、盥洗池(衛生設備部件)等商品上相區分。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已構成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應當不予核準注冊。
綜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據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維持被訴決定。
蒙娜麗莎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及被訴決定。主要上訴理由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第1476867號商標在瓷磚等商品上為馳名商標,申請商標是在第1476867號商標上的延伸注冊。
商標評審委員會服從原審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已查明的事實清楚,有申請商標及引證商標的商標檔案、1476867號商標的商標檔案、商標局《商標駁回通知書》、商標評審委員會被訴決定、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本院(2016)京行終1946號行政判決書已經認定,與本案申請商標標志完全相同的第4356344號“MONALISA及圖”商標在盥洗室(抽水馬桶)、坐便器商品上予以核準注冊。
本院認為:2013年8月30日修改的商標法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但本案被訴裁定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4年5月1日前作出,因此,本案應當適用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商標法。該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挑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商標經過審查獲準注冊的,其專用權隨之產生,已經獲準注冊的在先商標權人其專用權應受到法律保護。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的不同商標享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專用權,其先后注冊的商標之間不當然具有延伸關系。具體到本案,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澡盆、坐浴澡盆、洗澡盆、沖水槽、盥洗室(抽水馬桶)、盥洗池(衛生設備部件)、盥洗盆(衛生設備部件)、抽水馬桶、坐便器、馬桶座圈、礦泉浴盆、小便池(衛生設施)等商品上,因本院(2016)京行終1946號行政判決根據相關商標的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關聯程度等具體因素,已經判令“MONALISA及圖”標志在盥洗室(抽水馬桶)、坐便器商品上予以核準注冊,因此,蒙娜麗莎公司在上述商品上無重復申請之必要。商標法所確定的注冊制度不易輕易進行突破,否則將造成商標注冊制度的秩序混亂。本案中,即使蒙娜麗莎公司的第1476867號商標在瓷磚等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但不意味著申請商標在其他相關商品上基于第1476867號商標的知名度而一定可以獲得注冊。故蒙娜麗莎公司主張申請商標系在第1476867號商標上的延伸注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蒙娜麗莎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一百元,均由蒙娜麗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莎日娜
審 判 員
周 波
代理審判員
樊 雪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金萌萌
來源:IPRdaily綜合《號外財經》、中國裁判文書網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北京世紀鼎力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有一支專業的經驗豐富的商標注冊代理團隊,是商標注冊的領航者,現公司提供商標注冊、商標續展、商標備案許可、商標變更等一系列的商標注冊代理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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