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8588622號“ID”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商評字[2017]第0000131565號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萊威爾印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聯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原撤銷被申請人):中信資本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東哲力知識產權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8588622號“ID”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6]第Y008752號決定,于2016年10月26日向我委申請復審。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ID”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
復審商標
商標局決定認為,被申請人提交的其在2013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19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復審商標的使用證據有效,復審商標繼續有效。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未在指定服務上進行實際使用;申請人更沒有對被申請人在撤銷程序中提交的復審商標的使用證據進行質證,對其真實性表示質疑。綜上,請求撤銷復審
商標注冊。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對復審商標在核定使用的服務上進行了持續廣泛的宣傳、使用,復審商標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請求維持復審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
1、被申請人許可湖南盈富置業有限公司使用復審商標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
2、百度百科關于“悅方IDMALL”的介紹及商場照片;
3、湖南盈富置業有限公司與深圳市萬味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倉庫使用協議、費用發票及倉庫圖片;
4、湖南盈富置業有限公司與長沙迦風品牌策劃有限公司簽訂的倉庫使用協議、費用發票及倉庫圖片;
5、悅方IDMALL商場內的客戶服務中心照片、禮品包裝照片;
6、悅方IDMALL商場內的停車場照片、停車發票。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申請人質證稱: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復審商標在核定服務上在指定期間內的有效使用,而且即便這些證據真實有效,僅能證明被申請人在商場、倉庫、禮品包裝以及停車場服務上進行了使用。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復審商標在核定服務上的注冊。
我委經審理查明:
1、復審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0年8月19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11年8月28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9類“商品包裝;停車場服務;汽車運輸;空中運輸;海上運輸;倉庫出租;旅游安排;能源分配;運輸;快遞(信件或商品)”服務上。
2、根據申請人提交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證據顯示,被申請人許可湖南盈富置業有限公司使用的商標包含第8588774號“悅方”商標、第8588616號“IDMALL”商標,且上述兩枚商標均由被申請人于2010年8月19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11年8月28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9類“商品包裝;停車場服務;汽車運輸;空中運輸;海上運輸;倉庫出租;旅游安排;能源分配;運輸;快遞(信件或商品)”服務上。
3、被申請人在商標局撤銷程序中提交的證據基本包含于向我委提交的證據之中。
我委認為,本案中,被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據1為《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本身并不能證明復審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2為百度百科關于“悅方IDMALL”的介紹及商場照片與復審商標的實際使用缺乏直接的關聯性;證據3、4顯示湖南盈富置業有限公司使用的系“悅方IDMALL”標識,而非本案復審商標標識;證據5、6中的照片證據無法確定其形成時間,停車發票證據亦未顯示復審商標標識,不足以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的實際履行情況。因此,僅憑在案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復審商標在復審服務上在指定期限內的公開實際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楊少文
劉胤穎
覃莎莎
2017年10月30日
來源:商評委官網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北京世紀鼎力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有一支專業的經驗豐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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