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評委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進行審理。但實踐中,如發現申請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商標局并未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決定的,商評委應當在聽取申請人意見的基礎上,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申請的復審決定。本文結合第15647929號南少林商標駁回復審案對轉換法律適用條款問題進行簡要評析。
基本案情
申請人:中國嵩山少林寺,申請商標:第15647929號南少林商標
「南少林商標」駁回復審案評析
申請商標
申請人主張
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決定引證的第520989號少林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已被提起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撤銷申請,請求待該案審結后再行審理本案,并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審理過程及結果
商標局的駁回理由為,申請商標與河南省臥龍酒廠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引證商標近似。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駁回申請
商標注冊申請。
商評委經審理認為,引證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銷,其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眾所周知,飲酒系佛教禁忌。申請商標為漢字組合南少林,指定使用在燒酒、白酒等商品上,可能傷害佛教徒的宗教感情,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禁止性規定。
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商評委向申請人寄送了商標駁回復審案件評審意見書,并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將書面申辯意見及相關證據一次性提交商評委。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意見。
依照《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商評委決定: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評 析
本案主要涉及商標駁回復審案件審理中的轉換法律適用條款問題。在商標駁回復審案件中,商評委作為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機構,仍承擔著一定的主動審查義務,其依據《商標法》及其相關規定對禁用、禁注標志予以駁回,既是嚴格按照《商標法》履行職責的表現,也有助于市場主體正確選擇具有注冊性的標志作為商標。《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進行審理。”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發現申請注冊的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商標局并未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決定的,可以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申請的復審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復審決定前應當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本案中,申請商標為漢字組合南少林,商標局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是依據相對理由作出的駁回決定。商評委審理發現,引證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銷,其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但眾所周知,飲酒系佛教禁忌。南少林三字若被注冊和使用在燒酒、白酒等酒類商品上,可能會傷害佛教徒的宗教感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禁止性規定。鑒于商標局并未依據上述絕對理由作出駁回決定,商評委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向申請人寄送商標駁回復審案件評審意見書,聽取申請人的意見,并終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作出駁回申請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
來源:中國工商報網
作者:尚 平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北京世紀鼎力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業的商標注冊代理機構,是具有商標局備案資質的代理公司,公司專業
商標注冊顧問近千名,高級法務律師數百名,為您在商標注冊的道路上保駕護航。是您商標注冊的不二選擇。如果您有
商標注冊流程及費用的相關問題您可以直接撥打我們的熱線電話,或者咨詢我們網站上的在線客服。我們將以優質的服務為您提供商標注冊,商標轉讓,商標續展,商標變更,商標備案許可等一系列的知識產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