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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申請了“佰草神”、“一號專柜”、“西單女孩”等1600余件商標的人,申請的“邱記煌”商標被予以無效宣告,商評委認為被申請人行為已超出一般商事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標的主觀故意,此類大規模商標注冊申請的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使用和管理秩序,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關于“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規定。
關于第14839730號“邱記煌”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28313號
申請人:北京黃記煌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愛信德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汕頭市集美日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大北山二路一號1-2樓
商標注冊申請人于2017年02月24日對第14839730號“邱記煌”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爭議商標
商標注冊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是一家連鎖餐飲企業,其第3568532號“黃記煌三汁燜鍋及圖”商標、第6089528號“黃記煌三汁燜鍋及圖”商標和第7942212號“黃記煌”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通過長期的宣傳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達到中國馳名商標的標準。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引證商標三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三、爭議商標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四、被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以不正當手段申請多件商標,其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基于以上理由,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等法律之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二
引證商標三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企業資質證明、商標檔案、宣傳及使用材料、著作權登記證書、榮譽證書、相關裁定書和判決書、被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資料、被申請人名下商標列表等。
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我委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商標注冊申請人于2014年6月11日提出注冊申請,2015年7月21日獲準注冊在第43類餐廳等服務上,現處有效期內。
2、商標注冊申請人名下的引證商標一、二、三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即已獲準注冊在第43類餐廳等服務上,現處于專用期內。
3、商標注冊申請人在無效宣告申請書首頁中亦將第7942227號“黃記煌三汁燜鍋及圖”商標列為引證商標,但未針對該商標提出具體主張。
4、至本案審理時,被申請人已在多個商品和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1600余件商標,如第17446236號“佰草神”商標、第20774903 號“一號專柜”商標、第14696939號“全棉世家”商標、第13485882號“李醫生”商標、第13500267號“藍月亮”商標、第9116419號“西單女孩”商標等等。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鑒于申請人并未針對第7942227號“黃記煌三汁燜鍋及圖”商標提出具體主張,故我委對此亦不作具體評審。因《商標法》第七條之規定為原則性條款,故本案將結合《商標法》其它實體條款進行評審。依據當事人理由、事實和請求,我委現對焦點問題作如下歸納及審理。
首先,爭議商標“邱記煌”與引證商標三“黃記煌”均為純文字商標,二者在文字構成、讀音、字形等方面均有相似之處,且爭議商標本身未形成公知公認的固定含義使之與引證商標三進行明顯區分,兩商標若共存于餐廳等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但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烹飪設備出租服務與引證商標三核定服務既不相同亦非類似,因此,爭議商標在部分核定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三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其在部分服務上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其次,本案關于引證商標一、二、三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的合理期限內達到馳名程度的證據尚不充分,在此情形下,我委尚難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再次,爭議商標“邱記煌”與申請人商號“黃記煌”在文字構成上尚未構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難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即,爭議商標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再者,由上我委查明事實可知,本案被申請人先后在多類商品和服務上申請注冊1600余件商標,其中,有大量商標與他人知名商標相同或相近似,而被申請人亦未就此現象作出合理解釋。我委認為,被申請人上述行為已超出一般商事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標的主觀故意,此類大規模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使用和管理秩序,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關于“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規定。
后,申請人的其它主張均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徐 苗
韓秀花
高 妍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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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