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保時捷”商標是用于汽車的,卻不知道一家制衣公司也曾注冊“保時捷”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襪子。不過,終“保時捷”商標在襪類商品上的注冊因連續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銷。今天小鼎根據具體案例為廣大的商標權人講一講,對商標如何使用才是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案例回放:1992年10月20日,南海合興襪業制衣有限公司獲準注冊“保時捷”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襪子,商標注冊號為615321。2006年,德國保時捷股份公司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要求撤銷南海合興襪業制衣有限公司注冊的“保時捷”商標,德國保時捷股份公司認為:該商標于2003年2月24日至2006年2月23日期間,沒有進行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終,“保時捷”商標在第25類襪類商品上的注冊因連續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銷。
律師講解:對商標如何使用才是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呢?商標的使用是指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標識標明商品的來源,使相關公眾能夠區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場主體。商標只有通過使用才能在市場活動中發揮其功能,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只有符合下列條件才能構成商標的使用。
第一,商標的使用應當是真實的、具有一定商業規模的使用,對商標的使用是為了創設或維持相關商品或服務的市場份額。
第二,商標的使用應當是公開的使用,要能夠向消費者昭示商標的標識,發揮商標識別來源的作用。
第三,商標的使用應當是在商標核定商品上的使用。
第四,商標的使用可以是商標權人自行使用,也可以是他人經許可使用以及其他不違背商標權人意志的使用。
但下列情況不構成對商標的使用:第一,僅有轉讓或者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注冊商標。第二,僅是公布
商標注冊信息、聲明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
上述案件中,南海合興襪業制衣有限公司為證明曾使用過“保時捷”商標,向商標局提交了下列證據:南海合興襪業制衣有限公司曾委托其他公司印制“保時捷”產品的外包裝(包括襪牌、襪盒等),“保時捷”品牌襪子代理合同書,商標發生過轉讓的合同及證明。但是,這些證據并不能證明標有“保時捷”商標的外包裝已被實際使用于襪類商品上,并真實地進入商業流通領域,被消費者所認知。商標轉讓行為本身并未使“保時捷”商標發揮面向消費者昭示商品來源的功能,因此,不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 北京世紀鼎力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商標注冊多年的商標注冊代理公司,其公司擁有強大商標注冊顧問團隊,是您商標注冊道路上的不二選擇,本公司具有商標局備案資質讓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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