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兩會提出:對小微企業和
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到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所得稅。新政之下,公司和個體戶到底哪個稅負最低?
在2021年3月5日政府工作報告提及: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到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所得稅。
上面這句話,應該拆解成兩句來看。
一是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不到100萬的部分,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
二是
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不到100萬的部分,個人所得稅減半征收。
那么根據本條政策,有限公司和個體戶兩種組織形式的稅負哪個會更低呢?
所得100萬時:
所得30萬時:
1、未考慮兩種組織形式的增值稅和附加稅負,組織形式的不同不會影響增值稅和附加稅負;
2、如果成本費用發票不合規,兩種組織形式的稅負都會上升;
3、所得在100萬以下個體戶有優勢。但要注意,有限公司僅在分配利潤時才會發生20%的個人所得稅,而個體戶只要實現所得,最晚次年3月份必須要繳納;
4、個體戶和有限公司的投資者在對外承擔法律責任方面有所不同;
5、有限公司和個體戶都可申請核定征收,但各地的政策不一,相對而言,個體戶相對容易申請;6、申請核定征收后,就可忽略掉上述第2條提及的成本發票不合規問題;
7、上述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是按人大報告中提及的可能政策進行的分析,最終政策以具體文件為準。
通過上面的表格可以看出,新政實施后,只有當有限公司分配全部利潤并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后,個體戶到手的利潤相比之下才會更高,而實際運營上來說,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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