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歡做資產重組的喜好拿增值稅說事,但資產重組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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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關于資產重組的規定>
《關于
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二)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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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征稅與不征稅>
這里面有個BUG,無形資產不征增值稅范圍僅包括土地使用權。還有什么不在這個不征稅范圍內呢?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
土地使用權僅是自然資源使用權中的一類,其他無形資產是沒有這個特權的。
單就土地使用權不征稅,而與其同類或相似的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等卻不能享受這項政策,對這些行業或者企業來說也貌似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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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的稅負轉嫁>
有人說,即使征增值稅,其仍然可以作為購買方進項抵扣稅額。也就是個稅負轉嫁問題吧。
不過區別還是存在的,一是時間性差異,二是抵扣的障礙。
由于一般來說資產重組涉及到的增值稅額比較大,假如購買方不是直接用于生產經營,或者其他因素,在一定期限內是無法產生相應的銷項稅額來消化的。這部分稅額的留抵期限相當長,其資金占用本身也是一筆不菲的成本。
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同時也是其客戶的進項稅額,所以增值稅的繳稅其實也是時間性差異。繳稅的同時也增加了客戶的抵扣稅額,反之節稅的同時也潛在地增加了其應納稅額,稅收籌劃應當考慮到這點。不僅如此,具體問題要復雜的多。
銷項稅額并不必然等于客戶的進項稅額。如果客戶是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者該項目不屬于其允許抵扣項目,那么這部分增值稅就成為實實在在的多交的稅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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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環節的稅負轉嫁>
客戶支付的價格(“稅點”)大概率低于增值稅稅率,這樣銷售方是要實質性地承擔其中部分的應納稅額,相當于繳納的增值稅與客戶分攤,當然有可能支付給供應商的價格也低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稅額,你也跟供應商分攤購入的進項稅額。這有很多因素,市場本來就是討價還價的場所,價格也好,依附和同質于價格的稅收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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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與稅負轉嫁>
如果把這延伸至稅收征管范圍,需要考慮的問題就不一樣了。當然你會自然地想到稅負率了,還有許許多多跟稅務局的溝通和解釋和說明。這個你懂的。不說了,有興趣的參見關于本公眾號稅負率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