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慣例,每年的12月31日是一些階段性政策的截止時間。在政策截止前,納稅人應提前做好稅務處理,測算政策到期后對自身的影響,調整相關的經營策略。誠然,部分到期的稅收政策還有延期的可能性,請相關納稅人關注后續的政策動態。需要提醒的是,文章梳理的稅收政策可能并不完整,請納稅人在進行具體稅務處理時,注意核實,謹防遺漏。
01增值稅類
【關鍵詞】:一般納稅人 轉登記 小規模納稅人
【文件名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六條規定。
【具體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一般納稅人: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關鍵詞】:小規模納稅人 征收率優惠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
【具體規定】:2020年3月1日~12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區、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關鍵詞】:電影等行業 稅費優惠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
【具體規定】: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關鍵詞】:醫療服務 集團內無償借貸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
【具體規定】: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醫療機構接受其他醫療機構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免征增值稅。
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關鍵詞】: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免征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3號)。
【具體規定】: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免征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增值稅。
【關鍵詞】:邊銷茶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邊銷茶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3號)。
【具體規定】: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對邊銷茶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
【關鍵詞】: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 大型客機研制項目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民用航空發動機、新支線飛機和大型客機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8號)第二、三條規定。
【具體規定】: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暫減按5%征收增值稅,并對其因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對納稅人從事大型客機研制項目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對上述納稅人及其全資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產、辦公房產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關鍵詞】:研發機構 采購國產設備
【文件名稱】:《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
【具體規定】: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關鍵詞】:自主開發生產 動漫軟件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8號)。
【具體規定】:2018年5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對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照1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關鍵詞】:金融機構 小微企業貸款 利息收入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
【具體規定】:2018年9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關鍵詞】:涉農貸款 利息收入 簡易計稅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7號)。
【具體規定】2018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02所得稅類
【關鍵詞】:小型微利企業 個體工商戶
【文件名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具體規定】:2020年5月1日~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
2020年5月1日~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關鍵詞】:保險保障基金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41號)。
【具體規定】: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取得的6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4類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關鍵詞】:無形資產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具體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關鍵詞】:設備 器具 扣除
【文件名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具體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 準備金支出
【文件名稱】:《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2號)。
【具體規定】: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稅收法律法規關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關鍵詞】:證券行業 準備金支出
【文件名稱】:《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23號)。
【具體規定】: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證券行業按照規定的比例提取的證券類準備金、期貨類準備金,在規定的額度內,準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關鍵詞】:廣告費 業務宣傳費
【文件名稱】:《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
【具體規定】: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關鍵詞】:保險公司 準備金支出
【文件名稱】:《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4號)。
【具體規定】: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保險公司按規定繳納的4類保險保障基金,準予據實稅前扣除。
保險公司按國務院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
保險公司經營財政給予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按不超過財政部門規定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計提的大災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給付,應首先沖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沖抵部分,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
【關鍵詞】: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 專門用品
【文件名稱】:《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6〕111號)。
【具體規定】: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居民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關鍵詞】:西部地區 鼓勵類產業
【文件名稱】:《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第二條規定。
【具體規定】:2011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03財產和行為稅類
【關鍵詞】:企事業單位 改制重組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
【具體規定】: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符合條件的企業改制、事業單位改制、公司合并、分立、企業破產、資產劃轉、債權轉股權、公司股權(股份)轉讓等情形中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關鍵詞】:企業改制重組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
【具體規定】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稅暫不征收。
【關鍵詞】:去產能和調結構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去產能和調結構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7號)。
【具體規定】2018年10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對按照去產能和調結構政策要求停產停業、關閉的企業,自停產停業次月起,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享受免稅政策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關鍵詞】:小微企業 融資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二條規定。
【具體規定】: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關鍵詞】:城市公交企業 購置公共汽電車輛
【文件名稱】:《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6〕84號)。
【具體規定】: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對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04疫情防控類
【關鍵詞】:疫情防控 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以下簡稱“28號公告”)。
【具體規定】: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關鍵詞】:疫情防控 捐贈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和28號公告。
【具體規定】: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關鍵詞】:疫情防控 醫務人員 防疫工作者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和28號公告。
【具體規定】: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05其他類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動漫企業進口動漫開發生產用品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36號)。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鼓勵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6號)。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運貨物稅收規定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1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