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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認為,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相對于創造、學習和使用這個客體的主體而言的,因此,離開主體而談客體毫無意義。這個主體就是創造、學習并使用知
以上我們論證了知識產權客體 (包括但不限于知識)是“信息”,并且是“特定有用信息”。既然是信息,知識產權客體就必然具有信息的一切基本
從1953年到2013年,加拿大的《商標法》基本保持不變(除了可喜的廢除了舊的“注冊用戶”系統)。但是,從2013年開始,一直持續到幾周前,
分析“知識產權擔保的類型為抵押”[1]的觀點,不難得出支撐其理論的基礎:占有是質押與抵押的根本區別特征,但知識產權作為擔保的標的,無法實
當前知識產權基本理論爭論的焦點在于知識產權是針對什么事物而言的。我們首先必須明確這個事物的稱謂,然后才能探討其內容,否則在后面的探
“占有”這個詞的含義是指真正的掌握 (signoria),一種對物的事實上的控制 (dominazione)。[9]占有是人對物的關系,占有的主體是人,客體是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知識產權理論最基本的概念,也是爭論最激烈的問題,它是整個知識產權理論和制度構建的基石。弄清了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什么,就
凡是有價值的且可以轉讓的財產,都可以成為擔保的標的,所以以權利作為標的的新型擔保方式應運而生。然而,知識產權擔保濫觴于 20世紀 8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