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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體改革應以清產核資為基礎,按照& ldquo誰擁有投資,誰投資收益。原則、所有權劃分、產權界定。根據這一原則,可以按照以下方法進行:
1、凡國家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產權歸國家所有。
2.員工個人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可以明確投資者的產權屬于員工;難以明確投資主體的產權屬于企業職工集體所有。
3.企業用公益金購買建設的集體福利設施的所有者權益相應增加,其產權屬于企業職工集體所有。
4.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及其投資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5.社區經濟組織投資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及其投資收益歸社區經濟組織集體所有。
6.其他法人投資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及其投資收益歸投資法人所有。
7.投資人所有者權益不明確,接受無償援助、捐贈形成的所有者權益,歸勞動者集體所有。
8.企業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享有的優惠待遇,包括稅前還貸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和各種減免稅,除事先明確約定為投資外,歸企業原投資人(或企業職工集體所有)。
9.企業根據當地政府或原主管部門的規定所享有的優惠待遇,包括稅前還貸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和各種減免稅,除事先明確約定為投資外,均歸企業原出資人(或企業職工集體所有)。
10.企業開發的科技成果、專利、商標等無形資產。重組后,
其產權歸企業職工集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