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錄
您的電話號碼僅用于注冊登錄,我們采用SSL加密技術,確保您的信息安全,請放心提交。
會員注冊
您的電話號碼僅用于注冊登錄,我們采用SSL加密技術,確保您的信息安全,請放心提交。
企業代扣代繳職工個人所得稅時,可獲得稅務機關按2%的稅率退還的手續費。財務人員應該如何處理這筆退還的個稅手續費?
稅費退還的會計分錄。
“其他收入”項目反映計入其他收入的政府補助,以及與日常活動相關并計入其他收入的其他項目。項目應按“其他收入”的分析金額填列。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收到的代扣代繳稅款手續費,作為與日常活動有關的其他收入填列。退稅的會計分錄如下:
1.退款收據:
借:銀行存款。
貸款:其他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2.公司給錢獎勵財務部的稅務員:
借:應付員工工資。
貸款:銀行存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納稅人在儲蓄機構從事代扣代繳工作取得的代扣代繳利息手續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稅費退還比例規定。
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19〕11號),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繳納不超過代扣代繳稅款2%的手續費,每年最高向個人扣繳義務人支付70萬元,超過限額的部分不予支付。法律、行政法規對手續費比例有明確規定的,按照規定比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