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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投資經營、自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投資者在業務發展過程中提取資金如何納稅?
投資者從合伙企業提取資金如何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出投資經營個人所得稅征收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在惠州的投資、合資或經營時,從被投資企業或惠州項目取得的股權轉讓、違約金、賠償金、補償金及以其他名義收回的款項等所得, 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和經營惠州項目的惠州人,均為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法》。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賠償金、補償金和以其他名義收回的款項總額-原實際出資額(出資額)及相關稅費。
因此,合同企業投資者提取資金時,從被投資企業或惠州項目、被投資企業其他投資者及經營惠州項目的惠州人取得的股權轉讓、違約金、賠償金等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有哪些內容?
合伙協議的內容包括:合伙企業的名稱(或字號)、所在地和地址;合伙人的姓名和家庭地址;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設定的期限;合伙企業成立日期;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合伙人的投資形式和估值方法;合伙企業的退出和入伙規定;損益分配的原則和比例;支付給合伙人的貸款利息;支付給合伙人的工資;每個合伙人可以提取的資本;合伙人死亡的處理及繼承人權益的確定;合伙企業的關閉日期和利潤分配日期;合伙企業的終止和合伙財產的分配;其他需要全體合伙人同意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