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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們公司向客戶贈送了一批采購的貨物。本期我們在申報增值稅的時候已經申報繳納了增值稅,但是所得稅結算的時候沒有調整。現在稅務局應該把這個金額作為銷售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我們公司沒有實際收入。我們要交企業所得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轉讓給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權屬發生變化,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a)用于營銷或銷售;(二)進行社交;(三)用于員工獎勵或者福利。(四)股利分配。(五)對外捐贈;(六)改變資產所有權的其他目的。
因此,如果你把商品送給客戶,需要作為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企業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因此,如果你公司將購買的商品贈送給其他單位,如果是單純贈送(而不是買一送一或搭售等),則需要在企業所得稅中按照不含稅的公允價值作為銷售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