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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立的保險企業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和傭金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第一條規定,保險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扣除退保金后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余額的18%(含),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允許在年度扣除后結轉。
因此,保險公司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費用,不允許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而應在扣除退保金后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余額的18%(含)的限額內扣除,超出部分結轉后在當年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