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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丁丁伯德在后臺收到一位粉絲的提問,稱不清楚合伙企業投資者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這里丁丁·伯德回答了這個問題。
問:合伙企業投資者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否以合伙企業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投資者的投資比例,扣除投資者應扣除的合理費用后的收入乘以適用稅率。正確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四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總收入在每個納稅年度扣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的個人生產經營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法》中“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目的5%-35%。
第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應當將生產經營所得全部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應當根據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總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未約定分配比例的,以生產經營收入總額和合伙人人數計算各出資人應納稅所得額。
據此,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根據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收入總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再乘以自適應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投資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全部生產經營收入×個人投資者根據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適用稅率。
生產經營總收入=總收入-成本、費用和損失。
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第六條規定,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參照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確定。投資者的工資不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