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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長期為b公司提供汽車維修服務,為此,b公司欠公司維修款共計9000元。a公司數次索要未果,遂將b公司訴至法院。庭審中,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認乙公司欠錢的事實,但聲稱乙公司已被注銷,并向法院提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準予注銷通知書》。公告稱,乙公司于2001年11月2日注銷。根據原陳述,乙公司為甲與其丈夫乙共同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注銷系為逃避公司債務,請求追加甲、乙為共同被告。故法院依法追加某甲、某乙為共同被告。
法院經審理查明,甲、乙確實是夫妻,無法證明其婚前財產在審理過程中經過公證。1997年6月,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別出資762萬元和238萬元成立,注冊資本1000萬元,甲公司任董事長,甲公司任董事。2000年4月22日,股東會決議清算乙公司,并成立清算組。2000年4月25日,乙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注銷企業的申請。2000年5月9日、16日、23日,乙公司連續三次在《中國經營報》上公告注銷申請,并明確自2000年5月9日起90日內,公司債權人應向清算組申報債權,但未直接告知本案債權人甲公司。2001年1月25日,清算組作出清算報告,發現乙公司無債權債務,公司剩余資產分配給甲、乙兩個股東,2001年3月15日,股東會通過清算報告,明確了公司注銷及善后事宜。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應當追究股東責任,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追究股東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同時,如果在公司通過正當程序被注銷后仍然追究股東責任,必然會破壞公司法人制度;第二種觀點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并承擔相應責任的股東不能說沒有法律支持,直接追究股東責任更有利于完善公司法人制度。
我們同意上述第二種觀點,即外國公司法中所謂的“揭開公司面紗”理論。該理論的主要觀點是,公司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企業組織,以其全部財產承擔外部責任,公司股東僅對其出資范圍內的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因此,公司的獨立法人資格就像是一面將公司責任與股東責任隔開的面紗,即使公司財產未能全部清償債務,公司股東也免于公司債權人的追索。但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維護穩定的市場經濟秩序,如果股東利用公司的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各種規避法律、違法侵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在一定情況下,法官應當直接追究公司股東的責任。
首先,“揭開公司面紗”的理論基礎是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在我國,適用“揭開公司面紗”理論追究股東責任的依據是股東違反了市場交易應當遵守的民法基本原則,即誠實信用原則。就本案而言,追究股東責任的原因在于股東未履行清算義務。
雖然法律承認公司人格獨立,并未明確規定公司注銷前股東的清算義務,但鑒于股東意志直接控制公司未來進而影響公司債權人利益,在公司因破產以外的原因清算時,股東應當承擔清算義務。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任何情況下,并非公司所有被終止的股東都應承擔清算義務。實踐中,公司長期未能清算或注銷營業執照的情況屢見不鮮。有人主張股東承擔清算責任,這是不恰當的。既然公司已經實現了經營與投資的分離,董事長、董事等管理者就應該承擔清算義務。公司停止經營,未及時清算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股東的清算義務應限于股東欲清算注銷公司時應承擔的清算責任。
本案中,乙公司經股東協議終止。股東作為公司終止的直接決定人和清算后剩余資產的最終受益人,應當組織公司清算,依法妥善處理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但在B公司清算過程中,股東未履行清算義務,導致清算行為存在瑕疵。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在公司清算中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遵循通知原則,只有在不可能通知的情況下(例如,對于潛在債權人和下落不明的債權人,不可能通知),才可以公告的形式進行通知。所以,公告應該是最后的告知手段。雖然乙公司在2001年5月連續三次發布公告,但顯然只是為了完成法定程序,在明知甲公司債權存在且可以被告知的情況下,被動履行告知義務。因此,乙公司的股東,即甲、乙未履行適當告知義務,違反了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此外,某甲、某乙在未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下占有乙公司大量剩余資產,構成不當得利,應當對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當股東惡意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債務或實施其他民事欺詐時,股東應承擔自己的責任,而不是與公司一起作為公司整體債務的自然承擔者。這是法律人格獨立的必然要求。
二、“揭開公司面紗”比“否認公司人格”更科學。
值得注意的是,學術界對這種情況往往采用“否認公司人格”的理論來解釋,筆者認為其科學性有待商榷。當然,筆者并不否認“否認公司人格”的提法有其適用范圍空:違反公司設立的實質要件,可能導致完全否認公司人格。
以本案為例,如果用“否認法人資格”來解釋,則重點在于“主體資格是否存在瑕疵”。根據《廣州公司虛擬地址登記辦法》第二十條精神,法律禁止自然人設立一人公司。本案中,乙公司的兩個股東是夫妻。由于其身份關系的特殊性,其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將與自然人出資設立的一人公司一樣難以保證公司人格的獨立性,也應受到法律的禁止。因此,乙公司的主體資格存在缺陷,由此可以認定乙公司不是合格法人,其公司債務為甲、乙雙方的個人債務..但這是一個風險相當大的推理過程。雖然在現行立法中可以找到禁止一人公司的依據,但在理論上仍然面臨著很大的挑戰,因為相當多的學者支持一人公司,更不用說夫妻店了。
如果要為這一理論正名,那么“揭開公司面紗”的提法最為恰當,因為它生動地概括了公司人格獨立原則下例外追究股東責任的實踐。該理論通過對股東義務的解釋,“揭開了公司的面紗”,抓住了公司背后的黑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企圖以法律人格獨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股東。因此,“揭開公司面紗”理論并沒有破壞而是完善了公司法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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