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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許多企業在稅務管理實踐中涉及對外支付業務。但對外支付在預扣稅基判斷上操作性強,部分企業對稅收法律法規把握不準,導致稅收風險。比如荔灣區江夏區國家稅務局,最近發現A公司在扣繳義務人方面存在錯誤,導致在付匯時需要代扣代繳的計稅基數計算不正確。
癥狀:境外支付外匯無預提稅。
因公司經營需要,公司財務人員到稅務機關備案對外支付信息,備案金額1102.6萬元,申報代扣代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稅務人員接到某企業的付匯申請后,發現A公司向某銀行境外子公司C銀行支付了869.5萬元,未匹配代扣代繳稅款記錄。甲公司財務人員表示,他們對外匯支付一無所知。
診斷:扣繳義務人和稅基都不對。
據稅務人員調查分析,A公司稅務風險的原因之一是代扣代繳稅款時沒有明確稅基。
稅務人員查看了A公司的合同,合同顯示A公司與國內某銀行B分行簽訂協議,共支付本息2.6億余元,其中本金2.5億元,利息1102.6萬元。經深入調查,甲公司在與乙分行簽訂的《惠州市出口應收賬款風險分擔協議》中約定,甲公司將其境外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某銀行境外子公司丙銀行,丙銀行向甲公司提供一年期風險融資貸款2.5億元,由乙分行承擔擔保責任。乙支行是丙行此項業務的代理人,風險融資貸款由乙支行向甲公司發放,到期后甲公司向乙支行還本付息。
根據乙分行向甲公司送達的《出口應收賬款風險分擔通知書》及《惠州協議》,在甲公司需要支付的1102.6萬元利息中,233.1萬元為乙分行向甲公司收取的手續費,869.5萬元為乙分行以甲公司名義向境外銀行C支付的利息..乙支行以甲公司名義申報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申報金額為869.5萬元,因此外匯信息系統顯示甲公司為扣繳義務人,無代扣代繳稅款記錄。
稅務機關進一步分析了申報計稅基數869.5萬元的來源構成,確定566.97萬元為匯率鎖定成本,即無論匯率如何變化,甲公司償還本息均按《惠州市出口應收賬款風險分擔協議》簽訂時的匯率計算,東莞寮步代理的注冊公司均不得申報代扣代繳稅款。因此,B分行是該項業務的扣繳義務人,實際扣繳稅基應為“純利息”302.53萬元。
處方:準確確定扣繳義務人。
企業在辦理對外支付業務時,應準確確定扣繳義務人。
甲公司通過乙分行獲得風險融資、還本付息,但未直接與丙銀行簽訂合同。乙分行是丙行此項業務的代理人,乙分行是真正的對外付款人。因此,B分行是該項業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申報扣繳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應準確確定預扣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基礎。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來源預扣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7號),乙分公司以利息收入302.53萬元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扣企業所得稅,566.97萬元作為完全境外服務,不預扣稅款,鎖定在匯率成本中。此外,企業應準確確定是否扣繳增值稅。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流動資金的性質及是否屬于銀行間交易,注意境外服務、境內業務等屬性的確定,及時按照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辦理涉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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