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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司法》修改。
隨著注冊資本認繳制的推出,工商登記機關不再對實收資本進行登記,多數情況下也不需要驗資。之前兩年繳費年限的要求也取消了。股東可以自由約定合理的支付期限,比如公司成立后20年內(公司存續期多為20年),但未支付的金額總會被償還。公司的其他股東或債權人(例如,當公司資不抵債時)隨時可以索要實繳注冊資本。
為此,許多創業者驚喜地認為,技術投資可能是一種很好的迂回方式。不僅不需要現金,而且不容易驗證是否有真實的技術轉讓,似乎也沒有后顧之憂。而且新公司法不再限制技術等非貨幣出資的比例(以前上限是70%),何樂而不為呢?
如果之前稅務部門監管不嚴格,從2015年開始,尤其是即將到來的2016年,你可能會發現,利用技術進行虛假貢獻來修棧道、化干戈為玉帛的做法將得不償失:不僅會惡化稅負,還會面臨評估、虛假貢獻等一系列問題。其實就建發集團所知,很多創業者都遇到過這樣的問題。
技術出資的稅務問題
如在之前的實踐中有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已明確規定,將技術出資分為兩種交易:一是技術轉讓,二是投資認繳。前者會產生個人所得稅和其他與技術轉讓相關的稅負。
一、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文件,應納稅所得額=技術發明轉讓收入-資產原值和合理稅金。因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需要確定資產轉讓收入、資產原值和合理稅費三項的金額。其中,技術發明轉讓收入應當按照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評估確定的價值與投資取得的股權比例不一致的,以評估確定的價值為公允價值。比如,甲方以自己的技術發明與合伙人共同創辦企業,注冊資本1000萬元,甲方占30%,按股權比例投入的技術發明價值為300萬元。但如果評估值是400萬元,就應該是400萬元作為轉讓收入。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進行準確計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財產原值。合理的稅費意味著比個人所得稅更大的稅負,下面簡單列舉一下。
二、技術轉讓過程中的其他稅費
1增值稅
根據營改增的相關規定,技術成果轉讓的稅率為6%,但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如果受讓方要求轉讓方開具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那么轉讓方就要承擔6%的增值稅。而且無論是否免征,增值稅都不能作為合理的稅種來抵扣個人所得稅的收入。
2城建稅及附加
若轉讓方選擇按6%繳納增值稅,則伴隨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可納入合理稅額。
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權、軟件著作權的轉讓屬于產權轉讓憑證的稅目,權利人轉讓非專利技術按千分之五的入賬金額貼花屬于技術合同的稅目,承包人按千分之三的入賬金額貼花。
4其他官方費用
如果轉讓的標的是專利權或軟件著作權,則需要繳納相關的權屬登記管理費
這里簡法需要強調的是,并不存在真正的技術轉讓,只是一個虛假的伎倆,掩蓋相關股東并不想真金白銀,而是以技術投入為幌子的事實。如前所述,不僅增加了個人所得稅負擔,還面臨虛假投資的潛在風險。雖然國家已經廢除了虛假出資的刑事責任(口語:坐牢的風險,很多大齡企業家都是因為這個罪名入獄的),但是民事責任是逃不掉的。比如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合伙人如果陷入困境可以起訴違約,可以代表公司起訴(法律術語代位)要求實際繳納出資。公司債權人在公司資不抵債、債權受損時,也可以要求實際股東繳納出資。
給創業公司的一些建議
細心的讀者可能會問,雖然這次是為技術投入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下次轉讓時扣繳基數或成本會更高,最后不會有損失吧?稅務專家肯定笑了:第一,雖然基數提高了(暫時假設虛假技術投入可能不那么推定),表面上看起來沒有多交個人所得稅,但誰能保證以后轉讓價格會更高(可能根本沒有下一次,也沒有機會交增值稅)?第二,即使你在未來的保費轉讓中增值部分要交個稅,如果有機會,你是選擇現在交還是以后交?不僅僅是資金的時間價值,更是資金對創業階段企業的重要性。很多稅收籌劃的核心在于法定的遞延納稅點。
那么創業公司應該怎么做呢?
簡的建議很簡單。如非必要,不要用技術投入,尤其不要過。
技術出資來規避股東繳付出資的義務。實踐中存在的部分股東不出資金而取得公司股權或超比例獲得股權的情形,完全可以通過合伙(股東)協議、代持等變通途徑來解決,適當的籌劃可以合法減輕稅負。即使真的有技術要注入公司,也不一定必須作為技術出資,隨著創始人帶入公司成為公司財產,依法利用稅收優惠轉贈股本也不失為一個選擇。
例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和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在5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創業企業滿足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技術要求很關鍵!)的條件,公司溢價融資帶來的資本公積以及利潤盈余等轉贈股本不僅同樣實現了增大公司注冊資本的需求,還能遞延個稅的繳納時間,豈不是一個更優選擇?
最后,簡法幫也提醒創業者,利用好5年分期繳納的優惠規定,依法利用遞延納稅的優惠。比如,上文技術出資情形中,一次性繳清個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在不超過5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據了解,稅務機關實踐中把握的尺度可能比較寬松,比如前4年象征性支付(假設每年1000元),第5年最后期限內全額付清即可,建議與主管稅務部門詳細溝通了解。當然,如果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這樣的要求也是合理的。
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個人投資,經國務院批準,將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稅政策推廣至全國。現就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于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三、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先用于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
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五、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 。
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包括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企業,以及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股權置換、重組改制等投資行為。
六、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繳稅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對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其應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