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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低于規定標準,且
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相關納稅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完善是指增值稅的銷項稅、進項稅和應納稅額不能正確計算。
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
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并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其年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下同)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年銷售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50%以上。
2.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其他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單位和納稅行為不頻繁的企業,可以選擇小規模納稅人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