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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我們公司還沒注冊,名字未定。相關準備費用向對方索要發票時,如何填寫公司名稱?名字和后來注冊的不一致怎么辦?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嗎?
2.假設來自母公司的人員為新公司的成立成立了籌備組,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籌備組承擔,計入母公司的往來賬戶,待新公司成立后償還。之后各種原因,不再成立新公司。這部分應收款怎么處理?可以直接轉入母公司的期間費用還是必須經過壞賬核銷程序?如果必須辦理壞賬核銷手續,是否需要申請資產損失審批?
【解答】
1.新企業所得稅法沒有具體規定準備期。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發字[1994]3號)第三十四條規定,籌建期是指企業經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運行)之日止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職工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
企業獲準成立的日期通常是指《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上注明的日期。公司注冊日期為營業執照注明的日期,在此期間發生的費用可作為開辦費在稅前扣除。但取得的發票上的名稱應該是《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上注明的公司名稱。如果發票上的名稱與后來注冊的公司名稱不一致,除非能提供充分確鑿的證據證明兩家公司是同一家公司,否則不能稅前扣除。
2.母公司抽調人員成立了籌備組,其工作意圖很明顯就是成立新公司。與籌備組相關的費用應該是與母公司生產經營無關的費用,不能正常稅前扣除。新公司設立不成功造成的當期壞賬,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相關規定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