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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很多企業申請商標后長期不使用,導致很多優質商標發揮不了真正的作用。更有甚者,很多企業和個人通過惡意注冊的方式占用商標資源。為了充分利用商標,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成為核準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撤銷商標的復審并不容易,需要企業具備專業的知識產權知識。為了幫助中小企業解決“商標撤訴和三審”問題,接下來,千百順知識產權為您整理相關知識,包括撤訴和三審的材料以及舉證的方式。
商標撤三復審所需材料
1.《商標代理委托書》: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提供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授權委托書。大陸以外的申請人在中國申請商標復審,必須委托商標代理機構。
2.各種復審申請:委托代理機構申請商標復審的,由代理機構制作。
3.理由和證據審查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注冊復審或者異議復審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最終裁定,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維持或者撤銷商標的終局裁定,供其他復審,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商標撤三復審的流程
第一步:申請人提交申請。
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申請書》復印件,并書面說明商標“未使用的情況”;
第二步:商標局受理。
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后,向注冊人發出《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要求注冊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注冊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
第三步:注冊人按期提交使用證據。
商標局收到證據材料后,應當對證據進行審查,認定事實。經審查認為有證據能夠證明該注冊商標在規定的3年期限內實際使用的,出具《商標注冊繼續有效決定書》;否則,將出具《撤銷商標注冊決定書》;
第四步:提出撤銷復審申請。
注冊人和撤銷申請人對商標局作出的撤銷決定或者維持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復審。
提出商標撤銷申請后,申請人證明對方“連續三年未使用該商標”的,不需要證明,但商標所有人需要證明申請撤銷的商標確實被使用過。
三、商標撤三復審的舉證方式
(一)三年內使用的證據。《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中》明確寫著“提交XXX至XXX認可商品上的使用證據材料”。商標所有人提供的使用證據應在三年期限內,具體時間信息要有所體現。比如2013-2016年提供使用證明,就需要提供三年期間內的使用證明。通常情況下,商標所有人只會提供最近一次的使用證據,而忽略了三年的期限,使得所提供的使用證據難以證明。
(2)商業用途的真實證據。相關使用證據應客觀真實,避免虛假合同、發票、廣告。鑒于不真實的象征性使用,使用證據在司法實踐中也被認為無效。比如一般商標注冊信息的發布,商標的轉讓和許可都不是商標的使用。它們在撤訴案件中不能作為主要證據,只能作為輔助證據。
(3)使用的公開證據。商標的使用不是內部使用,應由相關公眾識別。商標需要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讓相關公眾知道商標的存在。例如,內部
(4)避免單方面提供使用證據。所有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應形成一一對應,形成完整的商標使用證據鏈。銷售合同、銷售發票和顯示商標的產品要一一對應。比如,企業自己打印的發票、收據等單據,只供單位內部管理使用,無法相互辨別真偽,無法確認是否發生了實際的商業交易,其證明力非常有限。通常這樣的使用證據,如果沒有相關合同、訂單、發票、付款憑證等材料的相互佐證,是很難證明的。
(五)在中國大陸范圍內使用證據。《商標法》中的商標使用應指在中國大陸的使用。中國的臺港澳地區與mainland China的商標法律體系不同,分屬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在臺港澳地區出示的使用證據不能作為撤銷三起案件的有效證據。同時,在代理實務中,在撤銷三個國外品牌的情況下,商標局判定其提供的證據無效是因為商標所有人僅提供了商標在香港使用的證據。在后續的撤回審查中,商標所有人及時提供了進入中國大陸的報關單,隨后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維持該商標。
一般來說,在商標評估實踐中,商標所有人只能提供一些銷售合同、發票、產品照片、產品包裝等材料,而不能提供形成證據鏈的證據材料。即使商標所有人確實使用了該商標,該商標仍可能被撤銷。因此,商標所有人在使用商標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有效的商標使用證據。商標權人在日常生產經營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日常經營的商業文書上能夠顯示出使用的商標標志、能夠顯示出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能夠顯示商標使用的時間;(2)對戶外廣告宣傳推廣要及時注意歸檔留存,通常把廣告宣傳的合同、發票和廣告載體進行整理裝訂,必要時可對其進行商標使用公證;
(3)有關的產品宣傳冊、宣傳單張制作要及時更新,明確印刷日期,同時留存產品宣傳冊、宣傳單張制作合同及發票;
(4)出具的發票內容盡量要詳細寫明具體的商標,并需要與相關的合同內容相吻合;
(5)企業務必完善商標品牌檔案管理,留存上述交易文件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