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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公司變更事項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外商投資企業(含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認繳注冊資本總額變更,經營期限變更,股權變更,股東姓名或名稱變更,投資方式變更,經營范圍變更,實收資本變更,(十一)董事、監事、經理變更,章程變更,清算組備案,境外分支機構和對外投資備案,指定聯系人變更備案, 境外股東和發起人法律文件接收人變更備案、遷入遷出本市、外資有限公司合并登記、新設外資有限公司合并登記、外資有限公司新設分立登記、外資有限公司衍生分立登記、外資企業登記為內資企業、外資有限公司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外資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為有限公司。
(一)名稱變更
1.《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簽字(原件1份);
2.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公司關于變更的決議或決定(公司的決定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原件1份);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全部復印件(原件)。
(二)住所變更
1.《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簽字(原件1份);
2.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公司關于變更的決議或決定(公司的決定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原件1份);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全部復印件(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
1.《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簽字(原件1份);
2.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按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決定(原件1份);
4.擬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司公章);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全部復印件(原件)。
(四)注冊資本變更
1.《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簽字(原件1份);
2.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按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決定(原件1份);
4.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復印件(1份) (原件各1份)(注:相關信息可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由我局查詢的,無需提交;否則應提交紙質文件);
5.經批準的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6.增加認繳注冊資本總額,同時增加新股東的,應提交新股東的資格證明[見說明];
7.
認繳注冊資本減少的,提交在報紙上刊登的減資公告(原件1份,可在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減資登記),以及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的說明(原件1份)。
(五)營業期限變更
1.《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簽字(原件1份);
2.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公司關于變更的決議或決定(公司的決定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原件1份);
4.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復印件(1份) (原件各1份)(注:相關信息可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由我局查詢的,無需提交;否則應提交紙質文件);
5.經批準的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六)股權變更(股份公司不登記股權)
1.《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簽字(原件1份);
2.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按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決定(原件1份);
4.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的復印件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提交以下材料:
1.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的,提交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
2.股東向原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可以提交全體股東簽名的決議。
,收取全體股東簽名的股東會決議和股權轉讓協議。3. 股東向原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無法提交全體股東簽名的股東會決議的,需提交股權轉讓協議及以下材料:
(1)股東就其股權轉讓事項征求其他股東同意的書面通知(即"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以及公司出具的確認其他股東已接到該通知的承諾書;
(2)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轉讓的證明文件,包括:其他股東同意轉讓的書面回復;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視為該股東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且不購買該轉讓股權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視為該股東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
"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的內容應當包括征求是否同意轉讓的事項和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的事項。"其他股東同意轉讓的書面回復"和"視為該股東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的內容應當包括同意轉讓的事項和放棄優先購買權的事項。
(3)提交經公證的股權轉讓協議的,可免于提交前述(1)、(2)項材料。
說明b:
屬外國投資者的,須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原件1份);屬港、澳地區投資者的,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認證(原件1份),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屬臺灣地區投資者的,須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并經廣東省公證員協會核驗(原件1份)。
但是,境外(含港澳臺)自然人股東本人已經進入境內的,如果能提供有近期入境記錄的以下材料,可無需再對投資人身份證明進行公證或認證(轉遞):外國自然人提交經中國使(領)館簽證的護照(復印件1份,驗原件);港澳地區自然人提交《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簡稱“回鄉證”)或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臺灣地區自然人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臺胞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屬中方投資者的,須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1份,須加蓋該法人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股東為深圳市商事主體的可以免提交主體資格證明)。
(七)股東/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股東或發起人改變名稱或姓名的更名證明(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4. 更名后的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見說明】;
5. 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八)出資方式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4. 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5. 批準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九)經營范圍變動備案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4. 批準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 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6. 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或許可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十)實收資本變動備案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公司出具的《出資證明書》、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銀行詢證函(原件1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銀行詢證函(原件1份)(注:A.《出資證明書》上應同時注明以下任意一項信息:①驗資報告編號及出具該驗資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稱;②銀行詢證函號碼及出具該詢證函的銀行名稱;③銀行驗資賬號及該銀行名稱。B. 驗資報告或銀行詢證函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4. 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5. 如同時涉及章程修改的,提交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十一)董事、監事、經理變動備案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 新任董事、監事、經理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司公章)。
(十二)章程變動備案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 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各1份)(注:①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②不涉及登記事項的無需提交批準證書副本(1));
5. 批準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十三)清算組備案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公司關于清算組備案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清算組成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司公章)。
(十四)市外分支機構與對外投資情況備案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市外分支機構或對外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的,提交下屬分支機構或對外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司公章);
4.市外分支機構或對外投資企業撤銷備案的,提交由分支機構或對外投資企業轄區登記機關出具的《準予注銷登記申請書》(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或其他對外投資已經處理完畢的證明。
(十五)指定聯系人變動備案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十六)境外股東、發起人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變動備案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4. 股東變更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的文件 (原件1份)。
(十七)遷入本市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 批準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 公司遷入本市涉及企業名稱變更的,在申請書中填寫《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編號;
6. 原公司登記機關移交的經封存的公司登記檔案原件;
7. 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八)遷出本市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 遷入地登記機關同意遷入的文件(原件1份);
5.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九)外資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登記
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a.存續公司變更登記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4、審批機關批準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各公司關于合并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訂立合并協議(原件1份);
7、登報已滿45日的公告(原件1份);
8、各合并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說明書(原件1份);
9、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10、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11、劃轉股權的提交有權審批部門的劃轉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b.被吸收公司注銷登記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4、公司關于注銷的決議或決定(原件1份)(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
5、登報已滿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訂立的合并協議(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原件1份);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十)外資有限公司新設合并登記
合并各方解散,設立一個新的有限公司:
a.新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4、審批機關批準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各公司關于合并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訂立合并協議(原件1份);
7、登報已滿45日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8、各合并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說明書(原件1份);
9、劃轉股權的提交有權審批部門的劃轉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10、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董事長、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11、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屬外國投資者的,須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原件1份);屬港、澳地區投資者的,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認證(原件1份),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屬臺灣地區投資者的,須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并經廣東省公證員協會核驗(原件1份);外國自然人股東已進入境內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記錄的護照復印件(驗原件)。屬中方投資者的,須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1份)(須加蓋該法人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注:股東為深圳市商事主體的可以免提交主體資格證明);
12、法律文件送達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為深圳市商事主體的可以免提交主體資格證明);
1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原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b.被吸收合并公司注銷登記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4、公司關于注銷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5、登報已滿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訂立的的合并協議(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說明(原件1份);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十一)外資有限公司新設分立登記
原公司解散,新設若干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a.原有限公司注銷登記提交下列文件:
1、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4、原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并對公司財產作相應分割(原件1份);
5、原公司關于分立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6、登報已滿45日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7、原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說明書(原件1份);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9、劃轉股權的提交有權審批部門的劃轉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b.新設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原公司關于分立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原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原件1份);
5、登報已滿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6、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董事長、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7、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屬外國投資者的,須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原件1份);屬港、澳地區投資者的,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認證(原件1份),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屬臺灣地區投資者的,須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并經廣東省公證員協會核驗(原件1份);外國自然人股東已進入境內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記錄的護照復印件(驗原件)。屬中方投資者的,須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1份)(須加蓋該法人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注:股東為深圳市商事主體的可以免提交主體資格證明);
8、法律文件送達被授權人的,股東為深圳市商事主體的可以免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原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二十二)外資有限公司派生分立登記
原有限公司存續,另派生出其他公司:
a.原有限公司變更登記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4、審批機關批準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原公司關于分立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6、登報已滿45日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7、原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說明書(原件1份);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9、劃轉股權的提交有權審批部門的劃轉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b.新設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原公司關于分立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原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原件1份);
5、登報已滿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6、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董事長、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7、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屬外國投資者的,須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原件1份);屬港、澳地區投資者的,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認證(原件1份),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屬臺灣地區投資者的,須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并經廣東省公證員協會核驗(原件1份);外國自然人股東已進入境內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記錄的護照復印件(驗原件)。屬中方投資者的,須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1份)(須加蓋該法人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注:股東為深圳市商事主體的可以免提交主體資格證明);
8、法律文件送達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為深圳市商事主體的可以免提交主體資格證明);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原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二十三)外資企業變為內資企業登記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4、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簽署);
6、股權轉讓協議,劃轉股權的提交有權審批部門的劃轉文件(原件1份)【見說明】;
7、向原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的,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股東為深圳市商事主體的可以免提交主體資格證明);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說明: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提交以下材料:
1、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的,提交轉讓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
2.股東向原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能夠提交全體股東簽名的股東會決議的,收取全體股東簽名的股東會決議和股權轉讓協議。
3. 股東向原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無法提交全體股東簽名的股東會決議的,需提交股權轉讓協議及以下材料:
(1)股東就其股權轉讓事項征求其他股東同意的書面通知(即"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以及公司出具的確認其他股東已接到該通知的承諾書;
(2)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轉讓的證明文件,包括:其他股東同意轉讓的書面回復;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視為該股東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且不購買該轉讓股權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視為該股東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的內容應當包括征求是否同意轉讓的事項和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的事項。"其他股東同意轉讓的書面回復"和"視為該股東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的內容應當包括同意轉讓的事項和放棄優先購買權的事項。
(3)提交經公證的股權轉讓協議的,可免于提交前述(1)、(2)項材料。
(二十四)外資有限公司變股份公司登記
1、原有限公司或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原有限公司關于變更公司類型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及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以募集方式設立的提交)(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5、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6、審批機關批準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原件1份);
7、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的驗資報告(報告中需要體現原有限公司凈資產狀況,折合的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總額不得高于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8、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屬外國投資者的,須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原件1份);屬港、澳地區投資者的,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認證(原件1份),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屬臺灣地區投資者的,須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并經廣東省公證員協會核驗(原件1份);外國自然人股東已進入境內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記錄的護照復印件(驗原件)。屬中方投資者的,須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1份)(須加蓋該法人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9、載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10、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原件1份)和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變更的須核對原件);
11、原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十五)外資股份公司變有限公司登記
1、原股份有限公司或新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4、審批機關批準的有限公司章程(原件1份);
5、原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變更公司類型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6、有限公司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屬新的股東須核對原件);
7、載明有限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原件1份);
8、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原件1份)和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變更的須核對原件);
9、原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說明:①屬外國投資者的,須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原件1份);屬港、澳地區投資者的,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認證(原件1份),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屬臺灣地區投資者的,須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并經廣東省公證員協會核驗(原件1份)。
但是,境外(含港澳臺)自然人股東或法定代表人本人已經進入境內的,如果能提供有近期入境記錄的以下材料,可無需再對投資人身份證明進行公證或認證(轉遞):外國自然人提交經中國使(領)館簽證的護照(復印件1份,驗原件);港澳地區自然人提交《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簡稱“回鄉證”)或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臺灣地區自然人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臺胞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②屬中方投資者的,須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1份,須加蓋該法人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股東為深圳市商事主體的可以免提交主體資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