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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促進我國宣傳文化事業的發展,繼續實施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首先,從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實施以下增值稅退稅政策。
(一)下列出版物在出版過程中實行增值稅100%退稅政策:
1.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各級組織的政府報刊,人大、政協、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科協、新華社和軍隊各部門的政府報刊。
上述各級機構不包括其下屬部門。機關報刊增值稅進退范圍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一份期刊內。
2.專為兒童出版的報刊,中小學學生用的課本。
3.專為老年人出版的報刊。
4.少數民族語言的出版物。
5.盲文書刊。
6.經批準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7.本通知附件1所列圖書、報紙和期刊。
(二)下列出版物在出版過程中實行50%的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
1.各類圖書、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但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實行100%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出版物除外。
2.本通知附件2所列報紙。
(三)對下列印刷生產業務實行100%增值稅政策:
1.用少數民族語言印刷或制作出版物。
2.本通知附件3所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二、對來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的圖書免征批發和零售增值稅。
三、來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的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的科普活動免征增值稅。
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的納稅人,必須是具有相關出版物出版許可證的出版單位(包括以“租賃”方式取得獨家出版權印刷發行出版物的出版單位)。承擔省級以上出版行政部門下達的出版發行任務的單位,以及因改制等原因未變更出版發行許可證的單位,經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省級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可享受相應的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納稅人對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出版物應單獨進行財務核算。不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多次違規的出版社和圖書批發零售單位,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上述非法出版物、出版單位和圖書批發零售單位的具體名單,由省級以上出版行政部門及時通報相應的財政監察部門。
處和主管稅務機關。五、已按軟件產品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的電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通知申請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六、本通知規定的各項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由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55號〕的規定辦理。
七、本通知的有關定義
(一)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據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所述圖書、報紙和期刊,包括隨同圖書、報紙、期刊銷售并難以分離的光盤、軟盤和磁帶等信息載體。
(二)圖書、報紙、期刊(即雜志)的范圍,仍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的規定執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范圍,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的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所述“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兒童為主要對象的報紙和期刊。
(四)本通知所述“中小學的學生課本”,是指普通中小學學生課本和中等職業教育課本。普通中小學學生課本是指根據教育部中、小學教學大綱的要求,由經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并取得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教科書出版、發行資質的單位提供的中、小學學生上課使用的正式課本,具體操作時按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年春、秋兩季下達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中所列的“課本”的范圍掌握;中等職業教育課本是指經國家和省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定,供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和成人專業學校學生使用的課本,具體操作時按國家和省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每年下達的教學用書目錄認定。中小學的學生課本不包括各種形式的教學參考書、圖冊、自讀課本、課外讀物、練習冊以及其他各類輔助性教材和輔導讀物。
(五)本通知所述“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為主要對象的報紙和期刊,具體范圍詳見附件4。
(六)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圖書包括“租型”出版的圖書。
(七)本通知所述“科普單位”,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
本通知所述“科普活動”,是指利用各種傳媒以淺顯的、讓公眾易于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向普通大眾介紹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的應用,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87號)同時廢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經征收入庫的,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或者辦理稅款退庫。納稅人如果已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申請辦理免稅。凡專用發票無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