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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1.《辦法》明確收據、內部憑證、分割憑證也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二。《辦法》對稅前扣除憑證的種類、內容、取得時間、補制和變更要求等做了詳細規定,有利于企業加強自身財務管理和內控管理,降低稅務風險;
三。針對企業未取得外部憑證或取得不合規外部憑證的情況,《辦法》規定了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補救措施。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 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為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規范稅收執法,優化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現予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6月6日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以下簡稱“稅前扣除憑證”)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用以證明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實際發生,并在稅前扣除的各種憑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第四條稅前扣除憑證的管理應遵循真實性、合法性和相關性的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所反映的經濟業務的真實性,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和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相關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具有證明力。
第五條企業發生費用時,應當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費用的依據。
第六條企業應當在當年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第七條企業應當保存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備查,從而驗證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第八條稅前扣除憑證按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為核算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費用而制作的原始會計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符合國家會計法規的有關規定。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在從事經營活動等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和個人取得的證明其支出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務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憑證等。
第九條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發票(包括稅務機關按規定開具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另一方為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的個人的,稅務機關出具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內部憑證應當為u
第十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以對方為單位的,應當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雖然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但如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可以開具發票,則可以將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一條企業從境外購買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費用,應當憑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以及相關完稅憑證在稅前扣除。
第十二條企業取得的私印、偽造、涂改、作廢、非法取得、開票方虛開或填開等不合規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取得發票等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等外部憑證,支出真實且實際發生的,應當結束本年度的決算期。
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統一并規范了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但是未對稅前扣除憑證做出系統規定和具體解釋,征管實踐中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執行,存在管理規定較為分散、征納雙方認識存在分歧等情況。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以下簡稱“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規范稅收執法,優化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辦法》。
二、主要意義
稅前扣除憑證種類多、源頭廣、情形多,《辦法》從統一認識、易于判斷、利于操作出發,對稅前扣除憑證的相關概念、適用范圍、管理原則、種類、基本情形稅務處理、特殊情形稅務處理等予以明確。與此同時,《辦法》始終貫穿了“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理念,對于深入貫徹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精神將起到積極促進作用。一是《辦法》明確收款憑證、內部憑證、分割單等也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將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二是《辦法》在稅前扣除憑證的種類、填寫內容、取得時間、補開、換開要求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有利于企業加強自身財務管理和內控管理,減少稅收風險。三是針對企業未取得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外部憑證的情形,《辦法》規定了補救措施,保障了納稅人合法權益。
三、主要內容
(一)適用范圍
《辦法》適用的納稅人主體為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所規定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二)基本原則
由于稅前扣除憑證難以一一列示,通過明確管理原則,有利于消除爭議,確保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共同遵循、規范處理。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應當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基礎,若企業的經濟業務及支出不具備真實性,自然就不涉及稅前扣除的問題。合法性和關聯性是核心,只有當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并與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時,才能作為企業支出在稅前扣除的證明資料。
(三)稅前扣除憑證與稅前扣除的關系
稅前扣除憑證是企業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企業支出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
(四)稅前扣除憑證與相關資料的關系
企業在經營活動、經濟往來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協議、付款憑證等相關資料,在某些情形下,則為支出依據,如法院判決企業支付違約金而出具的裁判文書。以上資料不屬于稅前扣除憑證,但屬于與企業經營活動直接相關且能夠證明稅前扣除憑證真實性的資料,企業也應按照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履行保管責任,以備包括稅務機關在內的有關部門、機構或者人員核實。
(五)稅前扣除憑證的種類
根據稅前扣除憑證的取得來源,《辦法》將其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內部憑證是指企業根據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在發生支出時,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會計原始憑證。如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工資,工資表等會計原始憑證即為內部憑證。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取得的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分割單以及其他單位、個人出具的收款憑證等。其中,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也包括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
(六)取得稅前扣除憑證的時間要求
企業應在支出發生時取得符合規定的稅前扣除憑證,但是考慮到在某些情形下企業可能需要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稅前扣除憑證,為此,《辦法》規定了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符合規定的稅前扣除憑證。
(七)外部憑證的稅務處理
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匯算清繳期結束前的稅務處理
(1)能夠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2)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3)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2.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的稅務處理
(1)由于一些原因(如購銷合同、工程項目糾紛等),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企業主動沒有進行稅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后,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扣除,追補扣除年限不得超過5年。其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在以后年度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相應支出也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扣除,追補扣除年限不得超過5年。
(2)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企業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相應支出可以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否則,該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補扣除。
(八)特殊規定
1.國家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發票及稅控系統使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6號)規定的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分支機構)自行印制的鐵路票據等。
2.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于應稅項目,但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中規定的不征稅項目等。
四、施行時間
《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