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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順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ODI申報常見問題
更新時間:2022-09-27 16:08:29

(1)企業進行海外投資需要提前了解哪些政策文件?

答:國務院層面,請關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

NDRC層面請關注《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NDRC 11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NDRC〔2018〕252號)、《關于發布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NDRC〔2018〕251號)。

其他部門請咨詢相應部門。

(2)哪些類型的投資活動屬于《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以下簡稱11號令)所指的境外投資?

答:根據11號令第二條規定,境外投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以下簡稱投資主體)直接或者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資資產、權益或者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取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投資活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況:

(1)取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其他權益;

(二)取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

(三)取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權等權利;

(四)取得境外企業或資產的所有權、經營權等權益;

(5)境外固定資產的新建、改建和擴建;

(六)設立新的境外企業或者增加對現有境外企業的投資;

(七)新設立或者參與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八)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者資產。

1號令所稱企業包括各類非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

1號令所稱控制,是指直接或者間接擁有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者雖未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控制企業的業務、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

(三)11號令第二條“以資產、權益出資或者提供融資、擔保等。”,其中“資產、權益”的范圍是什么?

答:11號令中的“資產、權益”包括貨幣、有價證券、實物、技術、知識產權、股權、債權等各類資產、權益。

(4)哪些類型的境外投資項目需要審批?什么類型的境外投資項目需要備案?

答:根據11號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核準管理范圍為投資者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實施的敏感項目。備案管理范圍為投資者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項目,即涉及投資者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非敏感項目。

1號令中提到的敏感項目包括:個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的項目;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

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未與中國建交的國家和地區;發生戰爭和內亂的國家和地區;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需要限制企業投資的國家和地區;其他敏感國家和地區。

敏感行業包括: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和維修;跨界水資源開發和利用;新聞媒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人民銀行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需要限制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業:房地產、酒店、影院、娛樂業、體育俱樂部,以及在境外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而無特定產業項目。

(5)11號令中“境內企業直接進行的境外投資”是指投資者以何種形式進行的境外投資?

答:11號令中的“境內企業直接進行的境外投資”,是指境內投資者直接投資資產、權益或者提供融資、擔保的境外投資。比如,國內企業A直接建設或收購海外企業B;境內企業A向境外子公司A注入資產和股權或提供財務

答:11號令中提到的“投資主體控制的境外企業”,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監管原則逐層追溯,滲透到最終實際控制人為境內投資主體的所有境外企業。

(七)投資主體不直接進行資產、權益投資或提供融資、擔保,而是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進行境外投資。境外投資項目是否需要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核準和備案?

答:投資者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敏感境外投資項目,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項目核準。投資主體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非敏感境外投資項目,投資主體不直接進行資產、權益投資或提供融資、擔保。對于中方投資超過3億美元的項目,投資主體需向國家發改委提交大額非敏感項目報告表,無需申請項目核準或備案。中方投資3億美元以下的項目,無需辦理相關手續。

(八)港澳臺投資是否屬于境外投資?

答:根據11號令第六十二條規定,投資者直接或者通過其控制的企業在香港、澳門、臺灣省投資的,參照11號令執行;投資者通過其控制的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企業進行境外投資。

,參照11號令執行。

(九)境內自然人在境外設立企業或開展其他境外投資項目,是否適用11號令?

答:根據11號令第六十三條,境內自然人直接對境外開展投資不適用11號令,境內自然人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的,參照11號令執行。.

(十)11號令中所稱“境內自然人”,是否指擁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

答:11號令所稱“境內自然人”指的是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境內自然人。

(十一)境內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是否需要按照11號令履行有關手續?

答:是。

(十二)境外企業B的主要資產C位于中國境內,境內企業A直接并購境外企業B,從而獲得境內資產C。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根據11號令第二條,境內企業A并購境外企業B,獲得境外企業B的相關權益,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

(十三)境內企業A擬向境內企業B收購其控制的境外企業b,交易資金擬于境內支付。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境內企業A向境內企業B收購其控制的境外企業b,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

(十四)境內企業A擬將其控制的境外企業a的股權與境外企業B進行股權置換。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境內企業A使用其控制的境外企業a的股權,與另一境外企業B進行股份置換,A獲得B的股權,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

(十五)境內企業A以技術參股境外企業b,僅提供生產所需關鍵技術,無資金投入,獲得30%b的股權。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11號令所稱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包括投入貨幣、證券、實物、技術、知識產權、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境內企業A通過投入技術而獲得境外企業b的股權,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

(十六)境內企業A與境外企業B簽署協議,收購B持有的境外企業b,資金來源為境內企業A在境外的自有資金,不涉及跨境資金流動。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境內企業A收購境外企業B持有境外企業b,收購資金由A在境外的自有資金支付,不涉及跨境資金流動。上述情形中,境內企業A投入了資產權益,并獲得了境外資產b的所有權,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

(十七)境內企業A持有香港制造業上市企業a的10%股權,現擬從香港二級市場購買2%股權,完成后將持有企業a的12%股權。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A在二級市場購買股份無法出具購買協議,應如何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備案手續?

答:境內A公司在已持有香港企業a的10%股權情況下,繼續在二級市場購買2%股權,屬于直接投資,即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發改外資〔2018〕252號,以下稱11號令配套格式文本),項目實施前無法取得協議或類似文件的,投資主體作出合理、充分的說明后可以不提供相關附件。

(十八)境內企業A擬收購境內的外資企業C,向C的境外股東B支付收購資金。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境內企業A收購境內的外資企業C,未發生11號令第二條規定的投資活動,不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不適用11號令。

(十九)境內企業A擬0元收購境外企業B,企業B的財務報告中顯示B有一定資產。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境內企業A在收購境外企業B的過程中既不存在貨幣、證券、實物、技術、知識產權、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投入,也不提供融資、擔保的,不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不適用11號令。

(二十)境外企業B擬將其境外子公司b注資給境內子公司A,以增加A的注冊資本金,由此A獲得了境外b的股權。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如果境內企業A未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僅因母公司注資而獲得境外企業b的股權,不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不適用11號令。

(二十一)境內工程承包商A與境外礦山項目業主B簽署了工程承包項目協議。B向境內C銀行申請融資,A為B的還款義務向C銀行提供了擔保,B將礦山項目抵押給A作為反擔保。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上述情形為企業間融資擔保活動,A并不獲得礦山項目股權,不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不適用11號令。

(二十二)境內企業A擬購買境外企業B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是否適用11號令?境內企業A擬將其持有的境外企業B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持有B的股權。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境內企業A購買境外企業B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不適用11號令。境內企業A擬將其持有的境外企業B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持有B的股權,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

(二十三)境內企業A向境外子公司a提供資金支持,用于a的日常經營活動。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境內企業向境外子公司增資(母公司增加子公司注冊資本等,不需子公司償還),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境內企業通過境外放款借錢給境外子公司(母公司借錢給子公司,按照外匯管理規定履行有關手續,需要子公司在一定時間內償還),不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不適用11號令。

(二十四)境內企業為境外子公司向銀行融資提供擔保,境外子公司的融資資金用途不涉及11號令第二條所稱境外投資,該類情形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資核準、備案手續?

答:境內企業為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資擔保,資金不用于開展11號令第二條所稱境外投資的,不適用11號令,無需向發展改革委部門申請核準、備案。境內企業為境外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融資資金用于開展11號令第二條所稱境外投資的,適用11號令,需要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核準、備案。

(二十五)境內企業A所控制的境外企業a擬在境外發行債券,A擬為a的發債行為提供擔保。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境內企業A所控制的境外企業a在境外發行債券,A對a的發債行為提供擔保。發債募集資金擬開展11號令第二條所稱境外投資的,適用11號令。發債募集資金不用于11號令第二條所稱境外投資的,不適用11號令。

(二十六)境內企業A擬為其境外母公司B在境外的投資提供融資或擔保,境內企業A不獲得該項投資有關的任何權益,且境外企業B不受境內主體實際控制。境內企業A是否需要就此履行境外投資核準、備案或大額非敏感報告手續?

答:若境內企業A僅為境外母公司B相關投資提供融資或擔保,但未獲得任何權益,則不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無需就此履行境外投資核準、備案或大額非敏感報告等手續。

(二十七)境內企業A在香港設立全資子公司a,a在香港設立全資子公司b,現A擬收購b,使其直接成為自己的子公司。請問,A收購b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資核準、備案手續?

答:如果境內企業A全資持有境外企業a,a全資持有境外企業b,在此情形下,A收購b并沒有獲得新增境外資產、權益,無需履行境外投資核準、備案手續。

(二十八)甲省(市)開展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內投資企業(QDIE)等試點工作,其中適用范圍可能包含境內企業投資獲得境外非上市企業股權、獲得境外上市企業非公開發行和交易的股票、投資境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構成境外投資的情形。投資主體通過QDII、QDLP、QDIE等途徑開展境外投資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資核準、備案手續?

答:投資主體通過QDII、QDLP、QDIE等途徑開展境外投資,有關投資活動屬于11號令第二條所稱境外投資的,投資主體應按照11號令履行境外投資有關手續。

(二十九)境內企業A投標承包了一個境外工程項目,目前需要出資100萬美元用于項目材料、人工費等。以上情形是否需要履行發展改革部門境外投資核準、備案手續?

答:企業需說明該項目是不含投資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還是附帶投資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如果是不含投資的對外承包工程,前期費用墊資可以通過外匯管理部門經常項下有關途徑出資。如果是附帶投資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企業需就投資部分按照11號令履行境外投資有關手續。

(三十)境內企業或機構在境外設立代表處或辦事處,不直接從事經營活動,僅負責境內企業或機構營業范圍內的業務聯絡。該等行為核準、備案機關是否可以受理?

答:境內企業或機構在境外設立代表處或辦事處,核準、備案機關可參照境內企業在境外新設企業予以受理。

(三十一)投資主體應在境外投資項目進展到哪一步時履行核準或備案手續?

答:根據11號令第三十二條,屬于核準、備案管理范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實施前取得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

11號令所稱項目實施前是指投資主體或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資產、權益(已按照11號令第十七條辦理核準、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除外)或提供融資、擔保之前。

(三十二)境內企業A擬設立境外企業a,暫不投入資產權益(不實繳注冊資金,也未開展其他境外投資活動)。A應當何時履行核準、備案手續?

答:根據11號令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在項目實施前取得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具體而言,如境內企業A擬設立境外企業a,則A應當在為a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之前取得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A可以先注冊境外企業a,但在實際出資前(實繳注冊資金、為并購或綠地投資投入資產權益等)應當取得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

(三十三)中央管理企業持有部分股權的境內企業進行境外投資,是否應該按照中央管理企業進行境外投資項目備案、核準申報?

答:若中央管理企業A直接或間接擁有境內企業a半數以上表決權,或雖不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a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則a應按照中央管理企業進行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和核準申報。

(三十四)境內企業A的控股股東為國家部委所屬高校,A開展境外投資是否參照中央管理企業辦理境外有關手續?

答:高校控股企業不屬于中央管理企業,應按照11號令中關于地方企業的規定辦理境外投資有關手續。

(三十五)甲省企業A的境內子公司B位于乙省,B擬以自有資金出資1億美元開展非敏感類境外投資,請問應由哪家企業向哪個省份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備案?

答:投入資產權益的是境內企業B,則B是投資主體,應由B向乙省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境外投資備案。

(三十六)投資主體在發展改革部門進行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備案,與在商務部門履行新建境外企業有關手續,是否有先后順序?

答:沒有。

(三十七)11號令第五十一條所稱“惡意分拆項目”如何理解?

答:“惡意拆分項目”主要是指投資主體為規避監管而故意將一個項目拆分為多個項目。需要指出的是,根據項目需要或一般商業慣例而進行的正當合理的分期建設不屬于11號令第五十一條所稱“惡意分拆項目”。

(三十八)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有效期為多久?

答:根據11號令第三十五條,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2年。如確需延長有效期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效期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出具該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機關提出延長有效期的申請。

(三十九)已核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投資內容擬發生變化的,投資主體是否需要申請核準、備案變更?

答:根據11號令第三十四條,已核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關情形發生前向出具該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機關提出變更申請:(1)投資主體增加或減少;(2)投資地點發生重大變化;(3)主要內容和規模發生重大變化;(4)中方投資額變化幅度達到或超過原核準、備案金額的20%,或中方投資額變化1億美元及以上;(5)需要對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有關內容進行重大調整的其他情形。

(四十)境內企業已取得境外投資備案通知書,中方投資全部為自有資金,現境內企業擬將部分中方投資改為銀行貸款。上述情形境內企業是否需要申請項目變更?

答:境外投資項目資金來源發生變化不屬于11號令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必須變更的情形,企業不需要申請項目變更。如果企業因其他原因需要對資金來源進行備案變更的,可向原備案機關申請,備案機關可視情決定受理與否。

(四十一)境內企業A擬向境外子公司a1注資,并由a1收購境外企業b,A已按上述收購方案取得境外投資備案通知書,現A擬將路徑公司a1調整為a2。上述情形企業是否需要申請項目變更?

答:境內公司的境外投資收購標的未發生變化,僅路徑公司發生變化的,不屬于11號令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必須變更的情形,企業不需要申請項目變更。如果企業因其他原因需要對路徑公司進行備案變更的,可向原備案機關申請,備案機關可視情決定受理與否。

(四十二)投資主體向其已設立的境外企業增加投資,額度超過原備案金額的20%,此情況應該申請變更還是申請新項目備案?

答:如果原核準、備案項目尚未完成,且投資主體擬新增的投資仍用于原核準、備案項目,僅因市場、匯率等因素致使投資額增加,則投資主體應申請原核準、備案項目變更。如果新增投資并非用于原備案項目,而是用于新的境外投資活動,則投資主體應申請新項目核準、備案。

(四十三)境內企業A擬設立境外企業a,并已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但因擬注冊的境外企業a名稱被占用等原因,a實際注冊的名稱與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中列明的名稱不一致。境內企業A是否需要履行變更手續?

答:新設企業的名稱發生變更不屬于11號令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必須履行變更手續的情形。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中境外新設企業名稱與實際名稱不一致,若不影響企業后續工作的,企業無需申請項目變更。若影響企業后續工作的,核準或備案機關可受理企業的變更申請。

(四十四)境內企業A已經完成對境外企業B的收購,如果A計劃減資、注銷或退出B,A是否需要履行變更手續?

答:境內企業A已經完成對境外企業B的收購,如果A計劃減資、注銷或退出B,A無需履行變更手續。

(四十五)境內企業A收購境外企業股權,已取得發展改革部門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現擬將獲得的股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企業B,是否需要按照11號令第三十四條履行項目變更手續?

答:如果境內企業A收購股權的項目未完成,需要按照11號令第三十四條履行變更手續。如果該項目已完成,則境內企業A不需要再履行項目變更手續。

(四十六)11號令第二條中“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與第三十四條“主要內容和規模”“中方投資額”發生變化,有何區別?什么情形下需要申請項目變更,什么情形下需要申請新的項目核準或備案?

答:境內企業已取得境外投資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后,項目尚未完成前,擬發生11號令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有關情形,企業應按照11號令相關規定申請項目變更。境內企業已完成此前核準或備案的項目,擬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開展新的境外投資項目,應按照11號令相關規定申請。如未完成全部投資,而投資額變化達到需進行變更的標準,應履行變更手續;如已完成全部投資,需要追加投資額,則履行新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或備案手續。

(四十七)境內企業在11號令生效前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企業在有效期內并未實施該項目。企業在有效期屆滿后能否申請項目延期?

答:境內企業在11號令生效前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且有效期內并未實施該項目的,在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有效期屆滿后,核準、備案機關不再受理項目延期申請。企業應按照11號令及配套格式文本等政策文件要求,提出新的項目核準或備案申請。

(四十八)投資主體申請境外投資項目延期,最長可以延期多久?

答:近年來,我委對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進行延期,單次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年。

(四十九)境外投資項目的中方投資額應如何計算?

答:根據11號令第十四條,中方投資額是指投資主體直接以及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的貨幣、證券、實物、技術、知識產權、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以及提供融資、擔保的總額。對于部分投融資結構復雜的項目,可參考11號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4“境外投資項目備案表格式文本”里的中方投資額計算方法。

(五十)境內企業進行內部架構調整,由境內子公司A并購境內子公司B持有的境外資產C,交易協議的金額為1美元。申請項目核準或備案時中方投資額應為1美元還是境外資產C的實際價值?

答:境內企業進行內部架構調整,由境內子公司A并購境內子公司B持有的境外資產C,在申請該項目核準或備案時,中方投資額可按照協議約定金額1美元申報。核準、備案機關應在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中注明內部架構調整有關情況和境外資產C實際內容。

(五十一)境內企業設立時間未滿一年,尚未有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企業應如何提交有關材料?

答:根據11號令配套格式文本要求,“投資主體成立時間較短、無法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的,應提供投資主體控股股東、普通合伙人或實際控制人最新經審計的財務報表”。11號令配套格式文本同時要求投資主體提供追溯至最終實際控制人的投資主體股權架構圖,投資主體及其控股股東(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終實際控制人的近兩年信用情況。信用情況包括投資主體及其控股股東(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終實際控制人是否被列入境外投資違法違規行為記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等。核準、備案機關可根據企業提供的上述材料及項目情況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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