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變更可分為企業方式的變革和企業內容的變革。無論是哪種類型,為了防止重復債務糾紛,如何處理成都公司變更過程中的債務問題?別擔心,可以閱讀下面的詳細解釋。
一、公司變更流程方式
公司變更包括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根據《公司法》、《工商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企業可變更章程,變更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的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內容變更應當申請工商變更,但內容變更不危及工商變更前的債務,仍由企業所有和承擔。但是,公司變更備案后,企業應當書面通知企業原債務人和借款人,以免產生誤會、不必要的不便和糾紛。
除此之外,在公司變更法人代表時特別注意下列二點難題:
1、法人代表變動后的企業要擔負變動前企業的債務,即便新的法人代表與法人代表簽署了不擔負原債務和債務糾紛,但所簽協議書僅為內部協議書,對第三人沒有拘束力,不可以抵抗債務人。
2、法人代表做為自然人股東,若其注資不夠或抽逃出資的,即便法人代表變動,也必須在注資不夠一部分對變動前的債權債務負責任。
二、公司變更內容
1、企業組織結構變動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企業組織結構的變動并不危害企業對其負債的擔負。
例如,《公司法》第九條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規定變更企業方式后,原企業的債務和責任由變更后的企業繼承。”企業按規定變更組織架構后,原企業不復存在,但原企業的債務和負債不容易因原企業缺席而自動消失。為更好合理維護債務人合法權益,企業組織結構變更后的債務、負債歸屬要由法律法規確定,防止發生糾紛。
2、公司變更股權
不管公司股東變不變,企業行為主體都不會變,企業的債務還會繼續,企業對外開放仍然是有擔當、有主導性的。原公司股東在簽署公司股權轉讓協議前,應當將企業真實情況告知新公司股東,并經雙方確定后簽訂公司股權轉讓協議。變更后,債務將在其注資范圍內由新公司股東承擔。變更后未通知的債權債務(如對外開放連帶擔保責任、未反映在賬簿中的對外借款等)。并給企業造成損害的,新公司股東可能對原公司股東的違約行為承擔責任。
原公司股東也可以通過內部協議與新公司股東承擔債務,但該協議只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