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的內容有哪些?專業審計師都知道,不同的審計類型,審計報告涵蓋的內容也會有所不同。比如財務報表審計會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出具審計意見;離任審計除財務收支外,還包括預算指標完成情況、資產狀況、經營管理狀況、原單位負責人的誠信情況;業務審計基本涵蓋所有業務活動的管理,關注企業的效率和效果;然而,大多數內部控制審計只關注內部控制的五個要素,關注內部控制缺陷的風險程度,并提出整改建議。
雖然審計范圍總體上相似,但報告反映的重點不同。決定報告內容的主要因素是審計的目的,這是核心。每次上級領導安排審計計劃,我們都會詳細溝通審計目的,因為領導關心的內容比較廣泛,審計資源有限,只能圍繞審計目的合理有序地安排審計范圍和重點。
但是,有些企業,特別是在審計人員不足的情況下,為了省事,將內部控制審計全部覆蓋,要求企業的所有情況都要充分反映,不得漏項。聽起來很嚇人。如果沒有遺漏,審計的合理保證功能就不會被認同,只能是管理層的一廂情愿。
從表面上看,這種操作節省人力,一次性操作涵蓋一切,但仔細分析,可以發現以下弊端:
1、審計目的不明確,重點不突出。這種審計看似具有普遍性,涵蓋了所有問題,但報告的重點并不突出,因此審計報告不能有效使用,針對性差。
2.審計質量難以保證。眾所周知,企業的經營活動涉及面很廣。如果要求全面,審計質量必然會大大降低,這是一個現實問題。
3.審核及時性差。按照綜合審計的原則,一個單位至少要審計一個月。如果發布整體報告,估計一年過去了,事后審核存在滯后問題。再加上這個時間跨度,審計監督的意義就失去了。
4、不同的滿足不同的管理需求。有時,外部機構如銀行信貸、證監會募集資金監管等要求企業提供專項內部審計報告,是針對性很強的報告,但一份全面的大型審計報告顯然不能滿足監管要求。
綜上所述,高級管理人員的期望比較高,希望能及時掌握公司的經營情況和經營風險,審計多為事后審計,不能滿足管理需要。此時,日常運行監督應及時上臺,防患于未然。審計和內部控制監督兩大職能分為專項審計和內部控制監督兩部分,兩者交叉、互補、協同,形成合力,實現內部監督職能,有效促進企業戰略目標的實現。如果還想了解審計問題,可以成都代理記賬,會有審計顧問一對一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