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時經常被拒絕,因被拒絕的情況比較常見,也有商標特點不明顯被拒絕的情況。其有關法律規定了三種商標缺顯情形:
1、在訴訟中,商標行政機關被駁回的,要證明其商標為“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否則將承擔敗訴的風險。如文字商標A110,被告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是使用在車輛等陸用運載裝置商品上,使人理解為標志某種產品型號的代碼,被告認定該商標缺乏顯著特征的理由并不充分。訴爭商標并未違反商標法所規定的情形,可作為商標予以注冊。
2、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等及其他特點的,需要區分訴爭商標其特點相對應的暗示性標志。是直接描述性,顯著性則不具有;暗示性的顯著性是有的。
3、直接缺乏顯著特征的,商標機關要說明或提供證明缺顯的原因。
商標如是缺顯被駁回的,建議判斷是否僅為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或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等、主要原料及其他特點,或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認為該商標是有顯著性的,可通過后續程序爭取。更多商標注冊的申請內容可上頂呱呱平臺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