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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冊經營,每年5月31號之前都要完成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但是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的時候有十種填報錯誤常出現,提醒企業特別注意。
1、營業收入填營業外收入
一些企業,增值稅申報有銷售額,但企業所得稅卻無相關收入。經核實,企業將取得的營業收入填入營業外收入。這樣填報,不但會被認為少計收入,而且由于營業收入減少,致使企業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計算扣除基數減少。因此,企業應當正確填報收入類型。
2、投資損失填入A105030明細表
不少企業填報《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30)相關行次的“處置收益”為負數。經核實,其為投資損失,但填報說明規定,“處置投資項目按稅收規定確認為損失的,本表不作調整,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進行納稅調整。”
有些企業將投資損失既填報A105030明細表,又填報A105090明細表。若該投資損失不涉及納稅調整,僅是填表錯誤,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但若涉及納稅調整,由于在A105090明細表再次填報,將導致重復調整。
3、捐贈支出只填非公益性捐贈
一些企業的《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第21行“捐贈支出”金額大于《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17行“捐贈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A105000明細表第3列“調增金額”等于第1列“賬載金額”。這樣填報,企業可能存在少調增捐贈支出的問題。A105000明細表第17行第1列來源于《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第8行“合計”第1列“賬載金額”。經核實,企業僅將不符合公益性捐贈支出需要調增的金額填入A105070明細表第1列。而按照填報說明要求:“納稅人發生相關支出(含捐贈支出結轉),無論是否納稅調整,均應填報本表。”
4、免稅收入填入不征稅收入
非營利組織、文化轉制企業等將符合條件的免稅收入填入《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
8行“不征稅收入”第4列“調減金額”。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稅前扣除;而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可以稅前扣除。由于企業在“不征稅收入”中填入數據,又沒有相應的納稅調增,導致被認為該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沒有納稅調增。
5、不征稅收入調增填其他
一些企業《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8行“不征稅收入”第4列“調減金額”有數據,但第24行“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第3列“調增金額”長期無數據,導致被認為該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沒有納稅調增。經核實,企業已作納稅調增,但將其填入第30行“其他”第3列“調增金額”。
6、跨期項目調減填其他
一些企業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的“其他”行“調減金額”列填入大額數據。經核實,為企業跨期項目調減或以前年度調增以后年度調減,前者如企業利息收入在會計上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納稅時按照合同約定的應付利息日期確認收入,應當調減利息收入;后者如政府補助在會計上計入遞延收益,以前年度已調增,以后年度要調減。其實,這些項目企業應填寫《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20)相關行次,而且不是填入“其他”。讓人難以理解的是,有的企業在以前年度調增時,正確地填寫了A105020明細表,而到次年調減時卻填入了“其他”。
7、投資收益填寫主營業務收入
許多投資公司將投資收益填入《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第2行“主營業務收入”,認為投資就是其主營業務,投資收益自然就是“主營業務收入”。但是,《企業會計準則》并未對投資公司有特殊規定,其取得的投資收益與其他企業一樣應填入主表第9行“投資收益”。投資公司將投資收益填入主營業務收入,會擴大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基數。
8、資產減值準備填入資產損失
某企業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注冊深圳公司的官網05090)第10行“貨幣資產損失”第1列“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填寫820萬元,并在第6列“納稅調整金額”中全額調增。經核實,該820萬元并非資產損失,而是資產減值準備,由于不能稅前扣除而全額調增。企業應將820萬元,填入《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33行“資產減值準備金”相關列次。
9、資產損失填入資產減值準備
一些非金融企業在主表第7行“資產減值損失”填報金額,但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33行“資產減值準備金”無相應調增,導致被認為企業稅前扣除了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經核實,企業并未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實為資產損失,已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填報。究其原因,企業誤以為“資產減值損失”就是資產損失,正確為“資產減值損失”填報企業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金。
10、減免項目所得填入項目收入
一些企業《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第4列“項目收入”與“項目所得額”(第9列或第10列)金額一致,導致被認為企業將項目收入全額減免。經核實,其實是企業為圖省事,將“項目所得額”金額填入“項目收入”。對于所得減免項目來說,項目所得額=項目收入-項目成本-相關稅費-應分攤期間費用+納稅調整額,若“項目收入”與“項目所得額”相等,相當于企業將所得減免變為收入減免,多減免了所得額。因此,企業不能圖省事,應將項目收入、項目成本等分別填寫。
總之,風險監控需要計算機識別,一旦不符合相關條件,就會被系統識別出來。出現上述情況,人工無法判斷是否真正存在風險,只能向企業核實,增加稅企雙方負擔。因此,在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填報新申報表時,如果有填報錯誤的,一定要及時,避免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