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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在約定的付款日期前付款,如何確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索要銷售款憑證之日,即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書面協議。
支付日期不固定的,為服務和無形資產轉讓完成或不動產所有權發生變更之日。如果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前付款,增值稅義務何時履行?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合同,約定8月1日付款,結果乙公司7月1日付款。那么,增值稅的納稅義務會發生在8月1日還是7月1日呢?總的來說,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規定為:納稅人采取應稅行為收到銷售款項或者取得主張銷售款項的證據之日;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發票開具日。注意,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是收到銷售款或取得銷售款申報憑證的當天。也就是說,這兩個時間點之間的關系是或,只要滿足其中一個時間點,就會發生增值稅義務。因此,7月1日,收到銷售款的條件已經滿足,已經發生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