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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LPF有限合伙公司注冊后會涉及哪些稅務問題?企業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1.利潤稅
與在香港運作的其他基金類似,符合《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第20AM條“基金”定義并符合特定豁免條件的有限合伙制基金,可以享受第112章附表16C規定的合格資產交易,以及從事合格交易的附屬交易的利得稅豁免。
2.資本利得稅
香港沒有資本利得稅,所以有限合伙制基金或其合伙人無需在香港繳納資本利得稅。
3、印花稅
LPF的權益不屬于“港證”。因此,LPF權益的出資、轉讓或退出均不征收香港印花稅。
LPF在港注冊的條件
1.至少有兩個合伙人(即一個普通合伙人(“GP”)和(至少)一個有限合伙人(“LP”)。GP可以是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在香港注冊的非香港公司、有限合伙企業(無論香港或非香港)、LPF或個人;
2.通過有限合伙協議建立;
3.在香港有注冊地址;
4.GP任命一名投資經理(可以是GP本身)執行日常投資管理職能;
5.在香港公司注冊處注冊;
6.LPF可用于(但不限于):風險投資、私募股權和并購;a基金、房地產基金、基礎設施和項目基金、特例/混合基金、信貸基金、投資于數字資產(如加密貨幣和虛擬資產等)的基金。);
7.必須指定一名投資經理(可以是普通合伙人、18歲以上的香港居民或在香港注冊的公司)履行日常投資管理職能;
8.必須任命審計員來審計LPF的財務報表;
9.必須指定一名負責人實施《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附表2中規定的預防性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洗錢/CTF)措施;
10.基金合伙人名單不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