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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跨境電商常見經營行為合規指引》,明確要求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自退出平臺之日起,至少保存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三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至少保存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支付記錄、物流快遞、退換貨、售后等交易信息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引導跨境電子商務合法合規經營,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跨境電子商務市場秩序,充分發揮跨境電子商務促進消費升級、活躍市場經濟的積極作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33600《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商事登記管理條例》 3360000 3360000。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指引適用于住所在海南的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進行的跨境交易。
第三條[基本原則]
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出入境自由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切實履行法定義務,積極承擔主體責任,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四條【商業登記合規】
一、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市場主體商事登記。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取得行政許可后,方可開展跨境電子商務經營活動。
二。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交的注冊信息和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得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故意隱瞞重要事實。
三。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登記事項或者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法定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或者備案。
四。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填報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個體工商戶可以自主選擇填報和公示年度報告信息。
第五條【網上交易合規】
1.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的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商事登記管理條例》 336000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切實履行法定義務,積極承擔主體責任,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二。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身份、地址、聯系電話、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對登記,建立登記檔案,每半年至少核對更新一次。
三。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于每年1月和7月向省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報送身份信息。
四。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的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已注冊為市場主體的經營者和未注冊的經營者,以確保消費者能夠明確識別他們。
5.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經營者主要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公示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新公示。
6.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保存經營者的身份信息
七。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修改的,應當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并采取合理措施保證有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發表意見。修改應當在實施前至少七天進行公示。平臺內經營者不接受修改內容并要求退出平臺的,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制止,并依據修改前的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
八、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對平臺經營者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施加不合理的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條件,干涉平臺經營者的自主經營。
九。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對平臺內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的檢查監控制度。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商品或者服務信息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公序良俗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相關記錄,并向平臺所在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十、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終止其網上交易活動,應當提前30日在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網上交易活動的公告及其他相關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時的措施保護消費者和相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廣告行為合規】
1.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通過互聯網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宣傳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如實披露其性質,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