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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個稅領域實行的是分類稅制,平時自主申報和單位代扣代繳相結合,對于上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含),不論是否已足額繳納稅款,還應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類似于企業的匯算清繳。
一般而言,對于已經足額代扣代繳或自主申報的收入,年度申報不會額外補稅,特殊情形包括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單位雖然代扣代繳,但是按照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每月
應合并納稅,“3500元”只能扣除一次,此種情形下,納稅人如果在取得收入的當月沒有自主申報補稅,那么在年度的12萬元以上個稅自主申報中,將面臨補稅的法律后果。
一、年所得12萬都包括哪些收入?
年所得12萬元以上(含),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以下11項所得合計達到12萬元:“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案例:小王是一名公務員,其2016年度從單位取得的年所得為6萬元,其自認為自己的年所得遠遠未達到12萬的標準,年所得12萬以上個人所得稅申報與其無關。但小王的單位卻通知他需進行年所得12萬以上個人所得稅申報,原因是其在2016年度出售了一套住房,取得售房收入300萬元,按1%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了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3萬元,根據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法定稅率20%折算應納稅所得額為15萬元(3÷20%=15)。故而,小王的應納稅所得額等于工薪所得6萬+房產轉讓所得15萬,這樣就超過了12萬,達到了自行申報標準。
解析:按照總局規定,年所得12萬的所得類型不僅限于工薪所得,常見的還包括售房所得、炒股所得、股權轉讓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等。小王僅將工薪所得計入年所得是不正確的,只有綜合個人所得稅法所列舉的11項所得,并按正確的所得計算公式計算全部所得的合計值是否達標,才能正確履行年所得12萬以上自行申報義務。
二、申報個稅有哪些方式?
雖然“高薪族”越來越多,但申報個稅很方便,早已不必跑辦稅大廳排隊。地稅部門今年在往年基礎上,拓展了申報渠道,推出了“3+1”模式便捷申報途徑。“3”是指手機app、電子稅務局、自助終端機,“1”是指大廳受理申報。最方便的當然是手機app了,納稅人只需從地稅部門官網——“所得稅一點通”下載“光明區地稅掌上稅務局”app(安卓或蘋果版)即可方便快捷地進行12萬自行申報,如需補稅的,可通過支付寶或銀聯方式在線繳稅。
電子稅務局申報是去年就推出的申報途徑,今年進一步優化,適合那些申報項目較多,內容較復雜的無需補稅的納稅人選用。另外,也可到遍布全省辦稅服務廳的自助終端機上進行無需補稅的申報,這適合那些離辦稅服務廳近且對申報不熟悉,需大廳人員輔導的納稅人。如果您確實對申報不熟悉需全程輔導,也可以前往大廳,請工作人員指導您進行申報。
三、平時交了稅還需要申報嗎?
凡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雖沒有住所但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均需進行年所得12萬申報。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所得12萬元以上(含),無論其平常取得各項所得時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或者平時是否已向稅務機關進行了自行納稅申報,年度終了后,均應當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據介紹,我國個人所得稅主要實行代扣代繳稅款的征收方式,年所得12萬元以上(含)的個人,是個人所得稅的重點納稅人,他們取得的工薪所得,雖在平時已經由扣繳義務人扣繳了個稅,但因扣繳義務人只能對其自身發放的所得盡扣繳義務,對于個人其他來源的所得無從知曉,無法履行扣繳義務。故只有納稅人本人自行進行申報才是最合適、最完整的。因此,在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所得稅制模式的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訂稅法,賦予高收入者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這樣做,一是有利于培養納稅人的誠信納稅意識,明確納稅人的法律責任,提高稅法遵從度;有利于稅務機關加強稅源管理,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有利于加強分析比對,進一步推進個人所得稅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有利于為下一步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稅制過渡創造條件、積累經驗。
四、對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免稅所得以及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有關所得,可以不計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項:
1、是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稅所得,即: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保險賠款; 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深圳注冊公司注銷難度、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2、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3、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簡稱“三費一金”)。
五、各項所得有明確的計算口徑。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未減除費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減除費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額計算。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實行查賬征收的,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計算;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經營額乘以應稅所得率計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即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實際取得的經營利潤,加上從承包、承租的企事業單位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計算。
4、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計算。
5、財產租賃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繕費用的收入額計算。
6、財產轉讓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即按照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轉讓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