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商標法第32條第3款的處理原則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6:13
根據2012年7月1日生效的現行《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如果申請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無意支付了費用,則申請人可以在自商標注冊日起六個月內支付雙倍費用。規定期限到期后的第二天,在這種情況下,書記官處將發布注冊信息。但是,如果在此期間第三方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或商標權受到影響,則該規定不適用。
為了使人們更多地了解本條的原則,TIPO解釋如下:
申請商標權恢復時,申請人應當說明理由,并在正式到期日起六個月內雙倍支付注冊費。
如果從正式到期日起六個月后提出商標權?恢復請求,則該請求將不被接受。如果請求中沒有說明原因,或者沒有為請求支付足夠的官方費用,TIPO將發出正式通知,要求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更正。在通知期內未響應TIPO的,將導致上述請求被拒絕。
根據不同的檢查結果,處理方式如下:
為恢復請求商標的權利將被允許,如果沒有在文章的書所提及情況32三:“但是,這不應該,如果一個應用程序適用的商標注冊申請或權利的商標由第三方獲得在此期間將受到影響。”
如第32條第III條的規定所述,如果請求會影響第三方的利益,TIPO將發出正式通知,要求申請人在一個月內做出答復。
如果響應能夠持續,將接受恢復請求。
如果未接受回復或申請人未在通知期內回復正式通知,則恢復請求將被拒絕。如果是這樣,申請人可以要求退還已支付的公務費。允許申請人針對官方決定提出行政救濟。
從提出恢復商標權的請求到收到正式通知,大約需要三個月的時間。
如果申請人在正式到期日之后但在六個月內支付了一次正式注冊費,則TIPO將認為申請人打算恢復商標權。申請恢復商標權的日期為首先支付官方注冊費的日期。審查員將發布正式通知,要求申請人補充恢復的原因,并在適當的時候彌補雙重公費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