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6:18
??? 我國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實行的是形式審查制。根據《專利法》第40條的規定,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 1.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初步審查的內容
??? (1)申請專利的實用新型是否提交了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必須有附圖)、說明書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 (2)申請人提供的各種申請文件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格式。
??? (3)作為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主題是否明顯屬于:①專利法實施細則中所說的實用新型,例如是否是專利法上所說的技術方案。②是否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是否屬于專利法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技術領域。③是否明顯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④是否明顯不符合單一性的規定;如果不符合,申請人應辦理分案申請。否則,只能保留基于第一個發明的權利要求,其余權利要求必須刪去。
??? (4)申請人是否有權提出專利申請,外國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我國專利的資格。
??? (5)申請的說明書是否對實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說明;申請的權利要求書是否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了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 (6)申請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是否超出了原說明書的或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 (7)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撰寫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8條至第23條對于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撰寫規定等。
??? 2.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初步審查的內容
??? (1)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是否提交了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
??? (2)申請人提供的各種申請文件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
??? (3)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5條(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主題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不符合《專利法》第18條、第19條第1款的規定(外國人申請專利的資格),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31條第2款(單一性原則)、第33條(修改超范圍)或者《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條第3款(定義)、第12條第1款(一發明一申請原則)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9條規定(先申請原則)不能取得專利權。
??? 在初步審查中,如果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要求的,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補正后,國家知識產權局仍然認為不符合審查要求的,應當予以駁回。申請人如果對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的決定是終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