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許可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6:20
??? 《專利法》第12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據此,專利權人可以以合同約定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一定區域內以排他性或非排他性的方式實施其專利。專利權人行使許可權以與被許可人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為基本要件。
??? 關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 (1)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標的是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標的是已經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這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區別所在。
??? (2)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轉讓的是專利的實施權,即轉移的是部分或者全部的專利使用權,專利權并沒有轉移,仍屬于專利權人。這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的區別所在。
??? (3)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人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合同未有特別約定的,被許可人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專利。
??? (4)專利實施許可的方式包括獨占的實施許可、排他的實施許可及普通的實施許可三種類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明確實施許可的類型,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普通的實施許可。
??? (5)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需要經過備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5條規定,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具體事宜依照國家知識產權局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