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審批概述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6:22
? 各國專利法根據本國國情,都規定了本國的專利審查制度。從世界范圍看,專利申請的審批制度可以歸納為兩大類,一是不審查制,一是審查制。這兩種制度又具體細化為不同的類型,其中,不審查制可以分為形式審查制和文獻報告制,審查制又可分為即時審查制和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
? 1.形式審查制
? 形式審查制又稱為登記制,指專利申請受理機關在受理申請后,只就專利申請手續是否完備、是否符合規定的撰寫要求等形式問題進行審查,并不就專利申請案所涉及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進行實質性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即予以登記授權的制度。采用這種制度的國家主要是受法國1844年專利法影響的國家,其中有比利時、盧森堡、意大利、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埃及、土耳其、伊朗、敘利亞、玻利維亞、海地、巴拿馬、秘魯、委內瑞拉以及其他法語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但事實上,許多采用登記制的國家仍是將發明創造是否屬于不授予專利權的范圍的審查包括在形式審查中。采用登記制雖簡易高效,但難以保證所授予的專利權的質量,經常性地導致專利權的宣告無效。
??? 2.審查制
??? 審查制即實質審查制,不僅對申請案進行形式上的審查,而且一律進行實質審查,主要對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進行審查。這種制度的優點是能夠保證專利質量,減少糾紛。其缺點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必須設立龐大的審查員隊伍,發明公開速度慢,從申請到批準的過程較長。該制度主要包括即時審查制和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
??? (1)即時審查制。即時審查制是指國家專利行政部門接到專利申請后,立即進行形式審查,然后自動轉入實質審查程序,通過實質審查的申請案予以公告授權的專利審查制度。美國專利法采用的就是這種制度。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專利法都采用這種制度。
??? (2)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是指在申請案通過形式審查后,將申請案的內容公開,待一定期限后再作實質審查,實質審查通過之后再進行授權的專利審查制度。這種審查制度是荷蘭于1964年開始采用的一種制度,其原意是用以處理大量的專利申請積案,目前已為日本、德國等不少國家專利法所采納。①
? 3.文獻報告制
? 文獻報告制,指專利申請受理機關受理申請后,除了進行必要的形式審查外,還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就與專利申請有關的技術進行檢索,并作出一份以對比文獻為基礎的檢索報告,由申請人根據該文獻報告決定是否最終申請專利,若申請人堅持申請專利的,則專利受理機關應當予以登記授權。文獻報告制是法國1968年專利法修改后建立的一種專利申請審批制度。文獻報告制介于形式審查制與實質審查制之間,是一種折中的審查制度,一定限度上兼顧了形式審查制與實質審查制的優缺點,但從性質上仍然屬于不審查制范圍,因而不能根本上解決登記制所存在的缺陷。
??? 我國《專利法》針對不同的專利類型分別采取了不同的審查制度。對于發明專利采用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則采用登記制即形式審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