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牛商標爭奪案二審稻香村案背后的三個邏輯值得關注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6:29
來源:商業小報
10月10日上午,紅牛商標權屬37億元天價索賠案迎來了二審開庭。該庭審直播觀看人次達到了30萬+,也說明大眾對知名品牌商標爭奪案的關注。
其實國內諸如此類的商標之爭數不勝數,近年來屢受關注的“315422" target="_blank">稻香村”商標案也是極具代表性的一起,案件的主體雙方是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稻”)和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稻”)。
與“紅牛”案相似的是,蘇稻也曾兩次授權北稻在“糕點”類產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標,結果反被北稻起訴商標侵權。更令人大跌眼鏡的是,北稻在商標授權期內申請“北京稻香村”商標并獲得核準,也正因為此,導致后來競爭秩序的混亂。那么,“稻香村”商標案背后的三個方面值得我們關注。
1.不同類別商品注冊同一商標,是否導致競爭失序?
據資料顯示,蘇州稻香村于1982年、1988年分別申請注冊了“稻香村”商標,在商標國際分類的第三十大類3006小類,包括餅干、果子面包和糕點。北京稻香村于1996年申請注冊了手寫體“稻香村”商標,在第三十大類3007小類,包括餃子、元宵等。
國際上有一個關于商標注冊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同樣的商標可以注冊在不同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上。蘇稻注冊的商標類別是餅干、果子面包和糕點,北京稻香村注冊商標的類別是餡餅、豆包、餃子。問題就在于,是否可以讓雙方只嚴格限定在該類別上?
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主任李明德指出,很多年里,商標注冊部門只管類別,而不去考慮會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事實上,企業會隨著市場需求而發生經營上的變化,而不能苛責市場主體。作為政府的主管部門,要為企業競爭劃出一道比較明確的界線,從而規范市場主體的競爭。
2.“地名+稻香村”成功注冊,是否合理合法?
2008年起,北稻開始申請注冊“北京稻香村”商標,最終在2015年注冊成功。“地名+稻香村”成功注冊,是否合理合法?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據了解,在糕點類別北京稻香村商標獲準注冊后,各地相繼出現江蘇、吉林、山東等“地域名+稻香村”的商標注冊申請,但均因蘇稻有糕點類“稻香村”商標在先權而被駁回。為何“北京稻香村”注冊成功,答案就不得而知了。試想一下,如果紅牛加了北京成了北京紅牛,加了蘇州兩個字成為蘇州紅牛,勢必會造成市場競爭的混亂,也難以保證消費者的權益了。
中華老字號工作委員會秘書長張健認為:“老字號的創建者有后代,會產生很多企業。所以一些老字號企業在企業名稱上采取了‘地域+字號’的形式。但從《商標法》規定看,商標上不允許加地名,而且商標、字號再加地名就成為了區域性企業,不符合企業、經濟發展規律。不利于老字號的發展,不利于老字號走向世界。”
3.北稻訴蘇稻,被授權人訴授權人,是何邏輯?
2003年至2008年期間,蘇稻兩次授權北稻使用糕點類“稻香村”商標。北稻在成功注冊“北京稻香村”后向蘇稻提起訴訟,要求蘇稻不得使用手寫體“稻香村”。顯然,此舉并未尊重字號及注冊商標的在先權。
此外,蘇稻曾在原有3006糕點類別的基礎上申請將圓形圖章變為扇形圖章原本是企業正常發展的改進性注冊,也被駁回了。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著名知識產權專家馮曉青教授認為,蘇稻注冊的扇形“稻香村”商標是已經獲準通過的“稻香村+DXC”圓形商標的延伸,且現實中,蘇稻的宣傳與消費者的稱呼均是“稻香村”。根據《商標民事案件司法解釋》第十條確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認定的原則,在以一般消費者注意力為標準的前提下,要整體比對與顯著部分結合比對。“稻香村”三個字是基礎商標(“稻香村+DXC”圓形商標)的主要顯著部分,蘇稻以此為基礎建立起“稻香村”家族商標。
回看“紅牛”案,或許會對“稻香村”商標案件有一定的指導作用。以稻香村為代表的中華老字號商標案件,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當下老字號在知識產權方面面臨的困境,相信隨著我國不斷強化落實商標保護相關舉措,老字號品牌會更加健康地發展。
正如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著名知識產權專家劉春田教授在“法律適用”雜志2019年第3期“知識產權司法的大國重器”一文中對關于同案不同判引用稻香村案例時說:““稻香村”可謂食品界的“同仁堂”,清、民國、新中國三朝老店,譽滿天下。處理該案,法官需要的人格與精神素養再簡單不過:良知居心,神明當頭。首先是事實不難弄清。“稻香村”發跡于清乾隆年間,200多年從未中斷,從未易主。當下的兩家“稻香村”商標使用者,誰是首創,誰是搭車,孰先孰后,誰是香火不斷的擁有人,誰是渾水摸魚,利用超法治手段攫取“名分”的偽權利人,誰是老實本分的生意人,誰是欺世盜名的“套利者”,誰是合理合法的權利人,誰是張冠李戴的攪局者......歷史淵源,來龍去脈,如同和尚頭上的虱子,一清二楚。處理該案基本的專業素質也簡單明了:無非歷史的眼光,大局觀念,加上基本的是非分辨。因此,在一個尊重歷史,尊重事實,法治清明,知識產權法制基本完備的國度,處理本案要考驗的不是法官的“專業素質”,而是他們的人格、精神素養與職責擔當。對此案,社會公眾期待一個理性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