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保護名人的名字作為商標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6:47
在全球化的市場中,在每個司法管轄區正確保護名人的名字至關重要。演員,歌手,專業運動員和其他名人都被要求借用自己的名字,以推廣各種產品和服務。席琳·迪翁(CélineDion),韋恩·格雷茲基(Wayne Gretzky),巴黎希爾頓(Paris Hilton)等許多人都開始了這一冒險。為什么?因為使用名人的名字引起了公眾的注意,激發了人們的好奇心,并引起了人們對產品和服務的興趣。
這種吸引力對制造商和分銷商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對于名人而言,這可以為其與藝術或體育事業有關的費用和特許權使用費增加可觀的收入。在一些經歷艱難時期的文化產業中,這種額外的收入來源可能非常重要,必須得到適當的保護。如果法律結構建立得當,這筆收入也可以使名人的繼承人受益。
在加拿大,保護名人的名字可能是法律上的頭疼事。這就是為什么了解可用的不同保護類型并及時使用它們很重要的原因。使用名人名字的公司將需要有關其使用的陳述和保證,并且如果出現問題,則可能需要名人來補償業務合作伙伴。另一方面,如果適當的保護措施到位,名人或他或她的被許可人將能夠迅速做出反應,獲得禁制令,以防止將來發生侵權行為。
本文探討了加拿大法律中可用的各種保護資源(及其局限性),然后簡要研究了使可用保護最大化的可能策略。
省級法律的基本保護
如果名人在加拿大未采取任何特定的法律措施,則他或她將不得不主要依靠省級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名聲不受第三方的非法占用。在許多領域,這種保護可能還有很多不足之處。
幾個省特別通過隱私法或在魁北克根據《人權與自由憲章》和《魁北克民法典》禁止使用個人名字,禁止使用任何人的名字。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曼尼托巴省,薩斯喀徹溫省和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都有省級隱私法(《隱私法》,RSBC,1996年,第373頁;《隱私法》,CCSM,第C P125頁;《隱私法》,RSS 1978年,第P-24頁;《隱私法》,RSNL 1990年,c P-22。)但是,這些定律包含一些限制,可能會限制其實際應用。
某些法律要求首先證明名人姓名的使用是商業目的或以金錢目的進行的。惡意的人可能會聲稱名人的名字是用于慈善目的,或者至少不是為了牟利。在許多情況下,還必須證明該人實際上是打算利用名人的名字。由于很少有直接的意圖證明,因此需要證明意圖常常使案件更加困難。另一方面,《魁北克民法典》的措詞并沒有限制一個人以這種方式控制使用其姓名的權利,盡管新聞報道例外。
在尚未制定隱私法規的省份,篡改個人聲譽受到了除其他外的懲罰,這是法院作為普通法的一部分開發的侵害人格的侵權行為。這種侵權可能是由于盜用了名人的名字而發生的。但是,普通法首先要防止的是使用名人的名字,以使消費者相信該名人同意或支持有關產品或服務的營銷。 。因此,偶然使用名人的名字(例如,在名人球衫的背面顯示名人競爭的運動場景的圖片中)可能會導致廣告客戶聲稱公眾不會認為名人已經批準了任何東西。
一項重大限制影響了省級法律規定的其中一些追索權。作為根據這種普通法侵權行為采取的措施的一部分(甚至作為在魁北克和不列顛哥倫比亞根據有關隱私和使用人名的規定采取的法律措施的一部分),也無法要求部分利潤商家因非法使用名人姓名或追回侵權材料而獲得的收入。相反,名人必須證明他或她個人遭受的損失,特別是通過提供證據證明他或她的道德苦難或他或她在類似情況下應收的費用損失。名人將承擔舉證責任,這意味著可能需要透露個人信息,
而且,由于個人的姓名權屬于他或她,因此不能將其分配給公司。因此,名人將必須親自行使其補救措施,這需要直接參與訴訟程序。名人也很難要求第三方(例如被許可人)遭受的損害賠償,該被許可人暫時失去了其根據許可所享有的名稱的專有使用權。
名人的去世終結了任何要求精神損害的要求,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薩斯喀徹溫省,紐芬蘭省和拉布拉多省,完全廢除了基于省級法律的訴訟權。在魁北克省和其他普通法省中,名人的名字權所涉及的金錢問題在他或她的死中幸存下來,并移交給繼承人。但是,加拿大法院推測這種權力下放的持續時間可能會受到限制,特別是涉及專利法(20年)或版權(50年)。由于法院尚未決定這個問題,因此有可能在名人去世后的一段時間后,對該名稱的保護就會失效,從而終止專有名稱的使用。在這方面,重要的是要注意商標?長期保護的立法。
另一種重要的保護形式:商標
商標法在保護名人的名字和與之相關的商業價值方面可以發揮重要作用。有兩種形式的保護:與商標注冊有關的保護和與商標使用有關的保護,也稱為普通法商標權。
第二種保護形式更加不穩定,因為它直接取決于名人姓名在商品和服務中的使用范圍。如果藝術家僅在其主要活動領域使用其名字,則他或她可能不受所有可能的商品和服務的保護。例如,流行歌手可以輕松地主張與樂器,電影或面向音樂的視頻游戲的銷售有關的權利,但可能難以主張其商標的假冒關于高級時裝,配飾和香水。名人在創業期間最脆弱。如果使用情況良好,產品和服務的多樣化程度很高,則可以提供更好的保護。但是,即使在啟動階段之后,使用保護也原則上僅擴展到實際進行營銷的國家區域。
商標法(RSC 1985,c T-13)禁止第三方挪用他人的姓名,肖像或簽名作為商標,除非征得其同意。根據《商標法》第9(1)(k)和9(1)(l)條提供了這種保護:
“?9.(1)任何人不得將任何由商業組成的商標或與之近似近似以致可能被誤以為商標的商標作為商標或其他形式的商標。
(k)任何可能錯誤地暗示與任何在世個人有聯系的事情;
(l)在過去三十年內有生命或已去世的任何人的肖像或簽名。”
該法令第9(1)(k)條保護名人的姓名免受多種形式的侵害,即使名人名沒有確切復制的情況下,只要使用某種方式暗示與名人有聯系。一些名人的名字不常見,也沒有特定名字,例如Alanis Morissette。進取心的個人可能會想將自己的名字用作商標或商業名稱,例如“ Alanis紀念品”。根據第9(1)(k)條,莫里塞特可向該個人提出有效要求;但是,她有責任證明該商標或商業名稱足夠讓人回味,公眾可以將其與她聯系起來。而且,僅在名人還活著時才適用保護措施。名人去世后,只有他或她的肖像和簽名受保護長達30年(《商標法》第9(1)(l)條)。因此,如果第三方使用名人的名字,除非該商標被注冊為商標,否則該遺產將無權根據《商標法》獲得追索權。
根據《商標法》進行的商標注冊對于根據省級法律為商標使用提供保護和名稱保護起著重要的補充作用。首先,注冊商標通常可在整個加拿大提供保護,可以在聯邦法院提起法律訴訟,如果成功,它將在全國范圍內執行。其次,商標是永久性的和可轉讓的。確實,原則上商標是永久的,僅每隔15年更新一次。因此,如果名人逝世,他或她的商標將被轉移給他或她的繼承人,他們將能夠進行商業開發或將這些商標轉讓給一個或多個第三方。
此外,注冊商標也可以轉讓。由于稅收和管理原因,名人可能會希望確保公司擁有商標注冊。例如,在加拿大,使用Elvis Presley Enterprises Ltd.擁有使用ELVIS PRESLEY字樣注冊的幾個商標。只要已向商標注冊局提交名人的書面同意,就可以輕松地為注冊程序設置這種類型的結構。與保護隱私法不同,已獲得注冊商標的第三方可以要求商標法提供所有補救措施,以保護其權利。
但是,加拿大的注冊過程可能很危險。根據《商標法》第12(1)(a)條,由字詞構成的商標在理論上是不可注冊的,而該字詞主要是指在過去30年內有生命或已死亡的個人的姓名或姓氏。確定是否允許注冊的適用測試是加拿大公眾的一種看法:
“?[18]在考慮將第12(1)(a)條適用于“ FIOR”一詞的問題的下一階段是考慮“ FIOR”是否“主要”是在世人的姓氏(請注意,法語版換句話說,是“ FIOR”的姓氏的主要,主要或主要特征,還是主要地或同等地被發明為用作姓氏的單詞?商標?”?(標準石油公司訴加拿大(商標注冊處),[1968] 2 Ex CR 523(Ex Ct),第531頁。)
該禁令不包括單獨使用的名字,也不適用于與其他名字相結合的名字或姓氏。例如,加拿大流行歌手Shania Twain的名字被注冊為商標(TMA739,326)。還應進行其他區分。禁令不包括筆名和舞臺名稱(Drolet訴Stiftung Gralsbotschaft,2009 FC 17)。此外,簽名也可以注冊為商標。例如,今天制造著名的梅賽德斯-奔馳汽車的公司創始人戈特利布·戴姆勒(Gottlieb Daimler)的商標被注冊為商標,并且被公司用于生產的每輛新車的擋風玻璃上(TMA408,651)。
此外,姓氏在加拿大不常見或具有次要含義的人(例如“黑人”或“老人”)可以避免這一禁令(Colona Wines Limited訴商標注冊局,[1978] 1 FC 591) 。但是,盡管存在次要含義,加拿大的普通姓氏仍不能避免該禁令(加拿大(商標注冊商)訴Coles Book Stores Ltd,[1974] SCR 438)。在這些姓氏之前加上名字可能會給人以這樣的印象,即他們實際上是個人的名字,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將禁止其注冊為商標。此外,魁北克上訴法院在最近的一項判決中采用了與傳統上用于法院判決的觀點不同的觀點。商標事宜(Octeau v Kempter Marketing Inc,2010 QCCA 171)。法院在該判決中裁定,主要由另一個國家或地區常用的名字組成的商標不是很特別,因此,無論加拿大普通消費者對這一事實的了解如何,對它的保護都較少。
由于這些考慮,名人很少有改變他或她名字的余地。很難想象有名人會在他或她的職業生涯中更改其名字,并向記者解釋說他或她正在這樣做以加強商標!此外,如果名人也以筆名或藝名注冊,可能會更容易。
另外,名人可以考慮在他或她的名字上添加某些單詞,以使注冊更加容易。僅當整個商標主要由一個人的名字或姓氏組成時,才可以提出異議。例如,Dion能夠注冊BABES…BYCéLINEDION(TMA688,612)商標。此外,如前所述,此類添加通常會使商標更具特色,從而增加了法院對商標的保護。
該法律還對《商標法》第12(1)條的適用規定了某些例外,如果情況允許,可以依靠這些例外。首先,第12條第(2)款規定,如果申請人或其前身在加拿大使用的商標以其自注冊申請之日起與眾不同的方式在加拿大使用,則可以注冊該商標。。因此,如果某位明星在加拿大將其名字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使用,則可以說該名字已經變得獨特并且可以注冊。例如,商標?CELINE DION(TMA666,631)已根據該例外進行了注冊,因為在提交注冊申請時,它已經與相關商品和服務一起使用。
重要的是,當名人的名字不是先驗可注冊時,密切關注其營銷策略的演變。隨著營銷的進行,應提出相應的注冊申請,要求使用該商標。
此外,《商標法》第14條允許在其他國家(例如,美國或歐洲)注冊的商標在第12條的規定下仍可以在加拿大注冊,但前提是該商標符合該條中規定的更靈活的要求。根據第二個例外,說唱歌手Eminem的同名商標在加拿大注冊(TMA640,888)。這是一個有趣的選擇,特別是對于在其他地方廣為人知并希望在加拿大首次銷售其商品和服務的明星,因此他不能從《商標法》第12(2)條中的例外中受益。
無論是基于注冊商標還是普通法商標的訴訟,與在與隱私相關的侵犯的情況下相比,可用的追索權更為重要,即:
在假冒產品,包裝或廣告材料進入加拿大之前將其沒收(商標法第53.1節);
禁制令(第53.2節);
賠償金(第53.2節);
利潤核算(第53.2節);
懲罰性賠償(第53.2節);
以銷毀,出口或其他方式銷毀假冒產品,包裝或廣告材料的方式進行處置(第53.2節)。
結論
正如我們所看到的,在加拿大,省級法律和普通法為個人姓名提供了一些保護。但是,這種保護通常是有限的:在某些省份中,死者死后會終止,而在其他省份,死亡會導致某些類型的主張喪失,例如精神損害。而且,根據省級法律使用人名進行的訴訟是一項昂貴的業務,需要花費數年才能解決。因此,明智的做法是將商標注冊作為營銷以名人名字命名的產品和服務的戰略計劃的一部分。
必須評估一個名人代表或想要為其轉讓權利或執照的名人,以確保其名字受到良好保護,并在必要時可以成功實施這些權利。法院?鑒于該法律領域的特殊性質以及在建立有效的保護體系時可能會遇到的障礙,因此必須請熟悉該法律領域的專業人員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