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案警告權利人立即采取行動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6:53
一個商標所有者必須發起訴訟強制執行其商標權利,要求賠償商標盡快侵權,一旦它意識到可能侵權的(例如,如果侵權通告上的標志或網頁的服務)。最近,臺灣知識產權法院發布了一項關于如何計算商標侵權賠償權何時終止的判決。
《商標法》第69條第3款規定:“如果自所有人知悉損害和損害賠償之日起兩年內未行使前款所述的要求賠償的權利,則該權利將消失。損害賠償責任方。如果自侵權之日起十年內未行使該權利,該權利也將消失。”?隨著商標使用類型的變化,傳統上很難準確地確定商標所有者何時知道損害,因此很難確定何時標記該特殊處方的開始-尤其是在相關商標已用于銷售服務而非產品。
企業通常使用標記來在標牌或網頁上推廣服務,而很少需要更新。因此,針對某項服務的侵權行為發生的次數可能遠不及針對侵權商品的發生次數,因為這些商品通常是連續生產的,每當商標被使用時就被使用并因此被侵權。項目已售出。但是,盡管提供服務而不是商品的侵權者只能使用一次侵權商標,但是只要標牌或網頁上有爭議商標,該侵權就被認為是連續存在的。
在這種特殊情況下,被告從2005年開始使用侵權商標;原告于2009年向他提出了無效和吊銷申請。法院因此裁定,由于標牌和網頁上顯示的商標的使用類型自2005年起一直維持到審判之時,被告犯下了一次侵權事件只要。由于沒有證據表明被告犯了第二次或其他新的侵權行為,因此現有的侵權行為被認為是被告第一次侵權行為的延續。侵權已得到修復,原告已知道該侵權,因為它于2009年提出了無效和撤銷申請。最后,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商標補償請求。由于原告在2009年提起了侵權訴訟,并要求撤銷被告的商標,因此知道該侵權行為是由于處方期過長而引起的,但直到2015年提起訴訟后,才尋求賠償。
盡管此決定只是IP法院的一審判決,但它考慮到提出商標侵權賠償要求的所有商標所有者應通知他們,一旦得知第三方正在使用其商標,他們應盡快提起賠償訴訟。在標牌或網頁上標記以推廣其服務。如果侵權持續存在并且正在持續,商標所有人不應該認為沒有滅絕處方。否則,它很可能失去就侵權造成的損失要求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