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商標所有權問題的最新觀點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6:54
《加拿大商標法》的修正案將直接影響許可策略
加拿大《商標法》的修正案在許可尤其是商標所有權方面似乎具有有趣且不可預見的影響。聯邦法院最近的判決還說明了沒有書面許可的公司關系許可可能引起的一些問題。
C-31號法案(《 2014年經濟行動計劃法案》第1部分)對加拿大的商標法進行了重大修改,最顯著的是取消了將其用作注冊要求的規定。該法案于2014年6月由議會通過,但要到2016年末或更可能在2017年初生效。
加拿大的商標法最初是從商標提供來源的觀點演變而來的,從一開始就將使用作為注冊要求。在Masterpiece Inc訴Alavida Lifestyles Inc(2011 SCC 27)中,加拿大最高法院大法官Rothstein強調使用是加拿大商標法的基石:
重要的是要記住商標的使用和注冊之間的關系。注冊本身并不賦予商標所有權的優先權。在普通法中,商標的使用賦予了商標專有權。盡管《商標法》為注冊商標持有人提供了比普通法更多的權利,但只有通過使用確立了商標權后,才可以進行注冊。商標的商標所有人;他必須是所有人才能注冊。
在C-31法案生效之前,權利人必須使用其商標才能在加拿大獲得注冊商標權。該法令第4節對“使用”進行了定義:“如果在商品本身或可能在購買點的材料上展示商標,則該商標將與該商品一起使用,并且該商品必須在正常情況下在加拿大銷售商標”,而商標“如果在服務的表演或廣告中使用或展示”,則與服務一起使用。
法案生效后,加拿大法院將需要調和注冊商標權,商標使用和來源之間明顯的脫節。有人質疑法院是否會發現使用是擁有和實施商標權的必要先決條件,以確保新制度不違憲(見丹尼爾·貝雷斯金,“加拿大構思欠佳的新“商標”法:憲法流沙”(2014)104?TMR?1112)。但是,如果本質上需要使用它來強制所有權,那么這對許可意味著什么呢?C-31號法案至少在短期內可能會給商標許可和所有權帶來不確定性。
現在的情況
考慮到商標權,商標使用和來源之間的必要聯系,根據加拿大法律,許可最初是有問題的,并且在沒有商譽的情況下轉讓商標(總轉讓)需要在《商標法》中使用特定的法定語言。該法案的許可變通方法最初是注冊用戶制度,該制度要求被許可人進行注冊,以免其使用商標損害其獨特性。
1993年,注冊用戶制度被質量(或字符)控制制度所取代。具體來說,《商標法》第50條規定了適當的許可,并要求權利持有人對許可的商品或服務的特征和質量保持和行使直接或間接的控制權。第50條規定,只要許可人和被許可人遵守其控制要求,只要將其使用僅歸于一個來源(商標所有人),就可以保留許可商標的獨特性。
第50條沒有規定許可證必須采用的形式,而判例法認為,許可證可以是書面,口頭,默示或默示的。在沒有書面協議的情況下,關鍵問題就變成了證明協議的條款和條件,特別是權利人控制了許可的“商品或服務的性質或質量”。
第50條判例法
雖然始終最好以書面形式列出許可條款和條件,但書面許可協議可能并不總是存在。法院一再認為,僅公司關系不足以建立第50條所要求的控制權,盡管最近的判決顯示該規則有所放寬。
在Spirits International BV訴BCF(2012 FCA 131)中,聯邦上訴法院擱置了下級法院的裁定,即未滿足第50條的要求。在沒有書面協議的情況下,除了商標許可的“裸露指控”之外,聯邦法院還發現證據過于模糊,無法確定所有者控制了相關公司集團之間生產和銷售的伏特加的性質和特征。 。在上訴中,聯邦上訴法院采取了更廣泛的方法:盡管權利人進行了實際的合規性測試,但權利持有人為伏特加酒的特征和質量標準設定了標有爭議商標的標準,因此控制權的證據被認為是可靠的被委托給其他公司實體。
廣泛的證據表明,控制是適用于“英里數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訴“國泰航空公司”案。在那里,聯邦法院裁定,在沒有書面許可協議的情況下,公司子公司對商標ASIA MILES的使用可能會歸母公司所有。被許可人存在的唯一原因是執行使用該商標的忠誠度計劃;進一步的控制證據包括一份協議,其中詳細說明了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報告關系,以及公司母公司為子公司使用而開發的營銷材料。根據這一證據,法院認為存在間接或直接控制權。
許可方的控制必須持續進行。在阿爾伯塔省營養師學院v 3393291 Canada Inc(2015 FC 449)中,聯邦法院拒絕認定使用專業名稱屬于規范該名稱的專業機構。對飲食學實踐的訪問控制-包括大學有權撤銷畢業生對名稱的使用,建立學生學習課程,對期末考試進行管理和定級以及要求遵守其行為準則-不足以滿足控制要求第50條中規定的要求:“但是,此控件與第50條第(1)款無關,因為它僅適用于控制誰可以使用這些商標,而不是如何使用它們。”
聯邦法院還裁定,即使在沒有書面許可協議的情況下,共同許可人使用商標也不會損害任何所謂的獨特性,即使在美國安聯全球投資人LP訴Middlefield Capital Corporation(2014 FC 620)中也是如此。至關重要的是與商標相關的商品和服務的相關消費者對商標的認知方式。如果消費者老練,只要在營銷材料中確定權利人即可。
推薦建議
判例法表明法院愿意考慮周圍的所有情況來確定許可證是否存在,但始終最好明確規定一個許可證,以控制被許可人如何使用許可商標。實用技巧包括:
不論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之間是否存在公司關系,都要準備一份書面許可協議,列出許可的條款和條件。這樣可以消除許可條款中的任何歧義,也可以消除以后出現問題時證明存在許可。
公開發布該許可證。為了利用第50(2)條中的認定規定,公眾必須注意該使用已獲得許可。即使相關公司使用了商標,也請注意,使用許可已被添加到所有權圖例中。標記之后,應顯示以下符號之一:?,?/ MC或*,然后是以下之一:
“ Acme Inc.的注冊商標,由Acme Canada Inc./?Marquedéposée許可使用(或經許可),并以Acme Canada?Inc.的專有許可使用。(僅適用于注冊商標)”;
“ Acme Inc.的商標,由Acme Canada Inc./?Marque de Commerce de Acme Inc.許可使用(或經許可),并以Acme Canada?Inc.的專有許可使用。(用于注冊和未注冊商標)”;
“ Reg。TM / MD – Acme Inc. –許可。用戶/使用者許可證。Acme Canada Inc.(僅適用于注冊商標)”;
“ TM / MC Acme Inc.,lic。用戶/使用者許可證。Acme Canada Inc.(用于注冊和未注冊商標)”。
出于某些特定的營銷原因,可能沒有在包裝上使用版權所有者的姓名,而加拿大法律對此沒有要求。但是,如果未出現權利持有人的姓名,則它必須能夠證明它控制了被許可人的使用,以便依賴該認定規定。標識被許可人的任何通知均不得誤導消費者,使他們認為包裝或廣告上的商標屬于該商標。
列出可以使用許可商標的標準,并指定權利人根據許可條款對使用商標的商品和服務的特征或質量具有直接或間接的控制權。
表明權利人通過定期檢查權和終止協議的權利等其他要求來保持對商標的控制。
考慮考慮向被許可人提供培訓手冊,制定強制性培訓計劃,并提供定期更新的參考手冊,說明必須如何使用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