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現已實行專利和商標代理特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6:56
根據C-59法案中引入的《加拿大專利法和商標法》修正案(一項實施2015年4月21日國會預算案中某些規定的法案以及其他措施),并于2015年6月23日獲得王室同意,加拿大專利和商標代理商及其客戶之間的法定特權自2016年6月24日起生效。
具體而言,C-59法案在《專利法》中增加了第16.1條,在《商標法》中增加了第51.13條,其中規定,通信享有與享有律師-客戶特權的通信相同的特權,并且任何人均不得被要求在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或程序中披露該通訊或提供該通訊的證詞,但前提是該通訊符合某些條件。這些條件要求通信為:
作為注冊專利代理人/商標代理人的人與該人的客戶之間的關系,(b)打算保密的;以及分別針對與發明保護或根據《商標法》可受保護的商標,官方商標或地理標志有關的任何事項尋求或提供建議的目的。
法定特權受適用于律師-客戶特權的那些例外的約束,客戶可以明確或隱式放棄特權。
此外,法定特權適用于與在提供特權的其他國家/地區工作的專利/商標代理人的通信,只要該通信符合上述條件。
特權將追溯適用于法律生效日期之前進行的通信,但前提是此類通信必須保密。但是,對于在此日期之前開始的訴訟或程序,特權將不適用。
這項新的法定特權代表了加拿大知識產權制度的重大改進,因為它為使用專利和商標代理的客戶提供了對其機密通信的更安全保護,使加拿大與已經享有這種特權的其他司法管轄區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