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未注冊商標權免遭假冒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6:59
在拉合爾高等法院最近的一宗案件中,上訴人(Hilal糖果店)對地方法院的另一項裁決提出異議,該裁決是撤銷對被告(Naveed Enterprises)發出的永久禁令,因為該禁令采用了令人困惑的相似商標(NAVEED KHOPRA CANDY SWEETS)。上訴人(HILAL KHOPRA糖果)的價格。
事實
上訴人聲稱,多年來一直使用HILAL KHOPRA CANDY SWEETS商標和包裝制造和銷售糖果和糖果,該商標和包裝具有特殊的設計和配色方案。結果,由于帶有該商標的高質量產品,它已建立了聲譽和商譽。
HILAL KHOPRA CANDY SWEETS商標及其配色方案和設計正在申請147,128下的30類注冊中。因此,Hilal Khopra Candy Sweets包裝受到商標和版權法的適當保護。
被告被指控侵犯了上訴人的商標權,并假冒其商品作為上訴人的商品。被告在辯護中辯稱:
上訴人的商標申請不授予對其有利的任何權利或訴訟理由;
該案件應該已經提交給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因為其他地方法院沒有管轄權來決定此案。
此外,被申請人駁斥其產品或包裝與上訴人的產品相似,并辯稱每種產品使用不同的配色方案和設計。
值得注意的是,在沒有專有權的情況下,上訴人無法尋求約束被告。
決斷
在考慮了上述問題之后,博學的法官根據以下意見將初審法院的被上訴令擱置一旁。
通過分析證據,可以證明上訴人自1993年以來就一直在使用其商標和包裝(包括配色方案,設計和裝飾)。因此,確定了上訴人商標和包裝的先前使用者。
法官還發現:
初審法院沒有考慮事實,并以不正確的前提進行訴訟;
各個標簽和商標之間只有細微的差別;
由于對“ khopra candy”一詞的免責,上訴人無法聲稱冒充;
初審法院通過將免責聲明與上訴人的注冊權利相混淆而犯了錯誤。
根據以下觀察結果,法院認為被告的商標和包裝(即配色方案,設計和外觀)與上訴人的商標和包裝具有欺騙性和混淆性。
法官指出,即使對某商標的某項特征不作任何聲明,假冒商標也可以維持,但前提是申請人可以證明該特征因商標的使用而具有獨特性。
2001年商標條例第2(xxiv)條將“商標”定義為構成各種特征及其任何組合。如果復制一個這樣的功能,則構成商標侵權。因此,未復制其他特征的事實不是有效的辯護。通過參考有關比較規則的各種司法判例,人們認為,由于配色方案,設計和組裝方面的相似性,所涉商標令人困惑地相似。
法官認為上訴人無權使用“ Khopra Candy”一詞,因為它是許多公司使用的通用詞。但是,上訴人可以要求其配色方案,設計和包裝回收權。無論如何,上訴人先前已經贏得了許多針對其商標侵權者的訴訟,這證實了其產品是眾所周知的。
法官認為,初審法院的裁決不應該取決于一絲不茍或并排的比較,而是取決于一個商標在沒有另一個商標的情況下是否會被公眾欺騙。
鑒于上述情況,法院認為,被上訴人的商標和包裝與上訴人的商標在包裝上存在欺騙性或混淆性,因此很可能混淆和欺騙不誠實的顧客。此外,法院認定,上訴人是希拉勒·霍普拉·坎迪糖果商標和包裝的先前使用人,被訴人很可能會像上訴人一樣假冒其商品,這可能會損害其聲譽和商譽,以及銷售損失。
上訴是在上訴人的裁決下作出的,而初審法院的被上訴令被擱置了。
評論
該決定反映出未注冊商標權利可以通過假冒商標主張得到保護,在該商標侵權中可以確定商標由于其連續使用而獲得了獨特性。此外,商標的每個特征都是獨特的,并且如果侵權方濫用了一個這樣的特征,則盡管某些通用特征有免責聲明,但它可能會侵犯此類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