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民事司法處理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8:04
???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53條的規定,有《商標法》第52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 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權人共同提起訴訟,也可以在商標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起訴;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過商標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商標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注冊商標續展寬展期內提出續展注冊申請,未獲核準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在作為商標權人的自然人死亡之后、該注冊商標依法移轉之前,商標權人遺產的合法繼承人以他人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侵權商品的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個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商標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但是,如果商標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制止行為人“即將實施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往往因無法律依據而無法解決上述問題,對商標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非常不利。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我國《商標法》第57條對臨時措施做了如下規定:商標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處理上述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3條至第96條和第99條的規定。
??? 應當說明的是,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1款規定:“商標法第53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該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明確商標權人遺產的合法繼承人的訴權。在作為商標權人的自然人死亡之后、該注冊商標依法移轉之前,他人侵犯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或者作為商標權人的自然人在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后、行使訴權之前死亡的,商標權人已不存在而無法行使訴權,商標權人遺產的合法繼承人因尚未取得商標權而無法以商標權人的身份行使訴權。在上述情況下,商標權人遺產的合法繼承人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規定,以利害關系人的身份行使訴權。需要指出的是,理論界對商標人身權與財產權的劃分問題尚有待于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1款對商標權人遺產的合法繼承人訴權的規定不夠明確,容易產生歧義,應當明確規定商標權人遺產的合法繼承人的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