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XX訴李XX實用新型專利糾紛案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0:18
??? 【案情簡介】
??? 馬XX于1998年2月自行設計研制成功了熟鐵外殼多功能農用粉碎機(當時國內生產的粉碎機全部是生鐵外殼)。同年8月3 H,馬XX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實用新型專利。1999年8月2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給原告頒發了(ZL982328680專利號)實用新型專利證書。自2000年起,李XX未經馬XX同意和許可,在現住所地私自仿照馬XX已獲得專利的多功能粉碎機,生產與馬××一樣的多功能粉碎機。馬XX于2002年因李XX侵犯其專利權,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以(2002)蘭法經初字第073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李XX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原告馬XX享有專利權的“多功能農用粉碎機”專利產品;被告李XX已生產的但尚未銷售的多功能農用粉碎機的整機及配件予以銷毀;被告李XX賠償原告馬XX經濟損失5000元。該民事判決得到了執行。此后,原告馬XX發現被告李XX并未停止侵權,繼續生產、銷售專利產品,遂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
???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審理,(2003)蘭法民三初字第03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李XX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原告馬XX享有專利權的“多功能農用粉碎機”專利產品;已生產的但尚未銷售的多功能粉碎機的整機及配件予以銷毀;賠償原告馬XX經濟損失20000元。
??? 李××不服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蘭法民三初字第032號民事判決,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為:1.原審認定“擅自制造了與馬★×專利保護范圍相一致的粉碎機”于事實不符。2.原審認定我“擅自制造侵權粉碎機”的證據存在嚴重問題。3.一審法院以超出舉證期限為由不予質證,純屬原審法院嚴重不公。4.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高。
在二審舉證期限屆滿前上訴人李××又提出如下上訴理由:1.原審法院(2003)蘭法民三初字第032號民事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1)(2002)蘭法經初字第073號判決已對侵權行為作出認定,(2003)--E-法民三初字第032號民事案件重復受理,形成“一事二理”,違反程序。(2)(2003)蘭法民三初字第032號民事判決計算的侵權時間是3年,判決賠償損失2萬元,包含了(2002)蘭法經初字第073號民事判決的內容,屬重復處罰。(3)馬××未提交專利檢索報告,不符合專利法第57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8條規定的立案條件,一審法院不應受理,(4)馬忠德一審訴訟時未提交訴訟費,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不應受理。2.馬××因未按規定繳納專利年費,其專利權已終止。3.李××早在1996年就設計生產多用“鍘粉機”,依專利法第63條(二)項規定不視為侵權。請求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 【簡析】
??? 1.(2003)蘭法民三初字第032號民事判決是對(2002)蘭法經初字第073號民事判決執行后李××再次侵權的審理,對此李××在答辯狀中亦認可,不存在(2003)蘭法民三初字第032號判決賠償包含了(2002)蘭經初字第073號判決賠償的內容,也不存在重復受理、“一事二理”的問題。
??? 2.依據馬XX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所附權利要求書,其權利要求為:一種多功能農用粉碎機,是由機殼、進料斗、出料口電機、傳動裝置、粉碎器組成,其特征是:所述的進料斗下端裝定刀片,在粉碎器的主軸上裝有與固定刀片相搓合的動刀片;所述的動刀片是由刀架、上刀片、下刀片組成,刀架固定在主軸上,刀架一方裝上刀片,刀架另一方裝下刀片;在所述的上刀架的另一側裝風葉片;在所述的下刀片刀架的另一側裝風葉片;使得從進料斗進來的物料先經過了切割,再由粉碎器粉碎或脫粒,適用于粉碎干的或者濕的莖稈草料、塊狀飼料,還可用于脫麥子、玉米粒。該實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省工、省時、功效高的多功能農用粉碎機。
??? 李××制造、出售的“鍘粉機”在一審勘驗時該鍘粉機在進料口的下端有固定刀片,鍘粉機的主軸上裝有動力刀片,動力刀片與定刀片能相互搓合,李x×生產鍘粉機的技術特征與馬××的專利技術特征相比,專利權利要求書要求保護的“進料斗下端裝定刀片,粉碎器的主軸上裝有與定刀片相搓合的動力刀片”全部必要技術特征被李××所生產的鍘粉機的技術特征所覆蓋,即李××所生產的鍘粉機的技術特征全部在專利技術的權利范圍之內。
??? 二審法院在李××生產經營場所勘驗的“鍘粉機”由機殼、進料斗、出料口、傳動裝置、粉碎器組成,進料斗下端裝有一約1.5公分長的鋼片,在粉碎器的主軸上裝有4個動刀片,動刀片是由刀架、上刀片、下刀片組成,刀架固定在主軸上,刀架一方裝上刀片,刀架另一方裝下刀片,上刀架的另一側裝風葉片,下刀片刀架的另一側裝風葉片。該鍘粉機的實際操作中將長的玉米稈放入進料口后,經切割、吹風生產出“粉未狀”物料。李XX生產、制造的“鍘粉機”進料斗下端裝有一約1.5公分長的鋼片,其作用和功能與定刀片相同。李XX是以該技術領域普通技術未經創造性智力勞動能夠聯想的技術手段對專利技術方案簡單的替換或者變換,即以經營為目的制造銷售侵權產品,以達到只有專利方能達到的發明目的、優點和積極效果。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56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0u21號)第17條規定了專利侵權判斷的等同原則,即“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 李XX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制造行為,屬仿制他人專利產品,照搬他人專利方法的專利侵權行為。
??? 3.原審法院對所勘驗鍘粉機的拉運人馬良彪進行了詢問,馬良彪指認該機確是其從李XX處拉運的側粉機。馬良彪是案外人,李XX無證據證明馬良彪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同村人并非當然的利害關系人、。原審法院依據李XX收貨發票及馬良標的指認,進行勘驗、確認侵權產品,證據確實充分,所確認的事實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原審法院并非以一面之詞的孤證草率判案。
??? 李XX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證據,對于后提交的證據原審法院詢問馬XX,馬XX對超出舉證期限的證據不予質證,原審法院對超過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4條規定處理并元不當。
??? 4.2013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8條規定的精神實質在于為了避免中止訴訟、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鼓勵專利權人充分運用檢索報告作為其權利穩定性的手段,要求其在起訴時就出具檢索報告。該條規定是從維護原被告的訴訟權利、減少訴訟環節、減輕訴累出發,對當事人參加訴訟所做的鼓勵和引導,并不意味著出具檢索報告是原告起訴的前提或條件。
??? 另外,檢索報告主要針對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因被告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導致中止訴訟問題而采取的措施,只是作為實用新型專利權有效性的初步證據,并非出具檢索報告是原告提起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的條件。李xx在一審答辯期問內并未提出宣告該項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的請求。
??? 5.馬××出具專利年費繳納發票上記載的繳費日期為2003年7月9日,并未違反每年7月10日前繳納專利年費的規定,專利權并未終止。
??? 6.由于馬××所舉證不能證明李XX所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準確數量和銷售金額,也未提供其因李××侵權使專利產品銷售量下降的總數,同時也未提供有關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1條規定,本案適用法定賠償。按照法律規定,適用法定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性質和侵權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原審法院根據法律規定,考慮本案侵權人再次侵權的性質和侵權情節等,確定賠償2萬元,未違反法律規定,亦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