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lter v.Lane”案的中國解讀——作品的“獨創性”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0:18
一、案情簡介
20世紀初發生在英國的Waltcr v.I.ane -案中,一名報社記者運用速記法忠實、準確地記錄了政治家演講的內容.另一家報社未經該名記者所在的報社許可而刊登了該名記者所記錄的內容。兩家報社就該行為是否構成版權侵權發生糾紛。英國事實上的最高法院? 一上議院認為:記者花費勞動和運用準確的速記技巧所記錄的文字應受版權法的保護。這實際上是承認不包含智力創造成分,而體現了獨立努力、具有實際價值的勞動成果也是版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如果此案發生在中國.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法院應如何判決呢?
本案爭執的焦點是,如何理解作品的“獨創性”?
? 二、觀點分歧
? 第一種觀點認為:報社記者運用速記方法忠實、準確地記錄政治家演講內容所形成的“記錄”稿,是政治家演講創作的“口述作品”的復制件,該案中的i己者并沒有創作出任何新作品。因為我國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而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雖然這名記者具有速記技能,并運用其速記方法,付出了勞動(前額流汗).才產生了政治家演講內容的“記錄”稿,從一定意義上,可以說“記錄”稿是這-7記者“勞動的成果”,即“記錄”稿源白記者,符合作品“獨”的要求,但是,該記者的勞動成果并不具有”智力創造”性,缺乏“創”新,記者的勞動沒有創作不同于政治家“口述作品”的新東西,因此報社對其記者的“記錄”稿,不享有著作權。
??? 第二種觀點認為:雖然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記者的“記錄”稿不具有“獨創性”.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并不意味著不受其他法律保護。在該案中某報社投入人力、物力、財力搶先獲得了政治家演講內容的第一手“寶貴”資料.這本身就是極具“新聞”性和市場價值的”財產”,是記者的“職務勞動”成果。根據我國民法的有關規定,報社對記者的“記錄”稿這一職務勞動成果.享有所有權,他人未經許可,不能擅自使用。事實上,在美國,一般對于新聞或新聞事實,如要轉載和轉播,除非雙方有協議,否則必須給原始獲得新聞者20小時的優先權。
??? 三、提示與參考
??? 關于本案,在分析時請注意參考相關教材有關獨創性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