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訴王××專利糾紛案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0:19
? 鐵道部電氣化工程局××制品廠(以下簡稱××制品廠)于1992年1月29日向國家專利局申請專利;1995年4月21日被授予“草支墊及其加工方法”發明專利,專利號ZL921 08021.2。
??? 2001年1月1日,××制品廠(甲方)與張掖市××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乙方)簽訂了一份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約定,由甲方將其持有的“草支墊及其加工方法”發明專利許可乙方在蘭州鐵路局管轄范圍內使用、生產及銷售,且甲方草支墊產品不得進入乙方被實施許可的市場,雙方亦不得許可轉讓第二家;又約定,甲方應在合同有效期內維護專利權的有效性及提供乙方所需的技術資料和技術咨詢;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納專利實施許可費用30000元,每年6月30日一次性付清等。合同有效期限為2001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29日止。該合同由××制品廠及××鐵路裝載襯墊材料工業公司與張掖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三方加蓋了公章。2002年11月20日張掖市××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向××鐵路裝載襯墊工業公司電匯出專利使用費30000元。同年12月20日××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公司出具了一張收到張掖市××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專利咨詢服務費30000元的發票。2003年1月20日××制品廠又出具了一份授權委托書,內容為:“2001年1月1日簽訂了草支墊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許可張掖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在蘭州鐵路局管轄內代理生產、銷售草支墊專利產品,除張掖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外生產、銷售的草支墊產品屬非法產品。現委托張掖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全權代理對甘肅省范圍內制造、銷售、使用侵權草支墊產品者進行調查、取證、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
??? 2003年4月,被告王XX在甘州區平原堡平原榨油廠用自制電動壓草機生產草支墊,2003年4月29日因無證經營被張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甘州分局檢查時,記載的現場情況是:草支墊1420個,自制電動壓草機1臺及稻草若干。張掖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發現XX成正在生產草支墊,認為其行為對張掖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專利實施許可權構成侵權,遂提起了訴訟。
??? 【相關問題】
??? 1.張掖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非“草支墊及其加工方法”發明專利的所有人,能否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 2.王XX的生產加工行為是否構成專利侵權?
??? 3.張掖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要求賠償損失額如何確定?
??? 【簡析】
??? I.張掖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和XX制品廠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該合同約定,XX制品廠許可張掖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為蘭州鐵路局管轄范圍內使用草支墊生產方法生產、銷售草支墊,專利權人XX制品廠生產的同種產品亦不得進入此區域,這一約定符合專利獨占實施許可的法律特征。
??? 由于獨占許可中只有被許可人是合法使用者,假冒侵權產品擠占市場份額的最大受害對象常常是被許可人,因而各國原則上都規定被許可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并獲得賠償。
??? 我國(專利法)第57條和《商標法》第53條均原則性規定“利害關系人”可以起訴侵權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二款和第30條規定,專利、商標、版權侵權案件中的獨占被許可人有權單獨起訴,享有獨立的訴權。
??? 因此,張掖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作為適格原告有權維護其合法權益。
??? 2.被告王XX辯稱,其只是哈密鐵路固安加固材料銷售有限責任公司專利實施的被許可人及委托加工的被委托人,其雖加工制作了“防滑草支墊”,但并非直接自主行為,均是因與該公司簽訂合同后的履約行為,請求追加哈密鐵路固安加固材料銷售有限責任公司為共同被告;Of認為其與張掖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加工草支墊的主要不同是加工機器不同。
??? (1)本案所涉“草支墊及其加工方法”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為:①一種草支墊的加工方法,經填料一加壓一定型~卸壓四個過程得成品。其特征在于:a.先將松散稻草莖填充到固定在滑模機構上的開式定位模內,待滑模機構將開式定位模送人上、下“馬牙”型模具之間時,關閉開式定位模的門;b.然后用多缸壓力機對開式定位模內的松散稻草莖進行>500KN的加壓;c.待松散稻草莖加壓密實后,打開開式定位模的門,退出滑模機構,從上、下“馬牙”型模具的槽口穿人鋼絲將其密實稻草莖集束物捆扎牢固定型;d-曷后將多缸壓力機卸壓,取出草支墊成品。該發明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附加技術特征為:②根據權利要求①所述的草支墊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多缸壓力機為液壓多缸壓力機。③根據權利要求①所述的草支墊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稻草莖可用玉米稈代替。④一種按照權利要求①所述的加工方法制成的草支墊,其特征在于:密實的稻草莖集束物上具有間隔的鋼絲箍。⑤根據權利要求④所述的草支墊,其特征在于:草支墊的斷面形狀呈矩形。⑥根據權利要求④所述的草支墊,其特征在于:稻草莖可用玉米稈代替。被告:Exx制作草支墊的方法亦是經填料、加壓、定型、卸壓,后用鋼絲將加壓密實后的稻草莖捆扎定型而得成品。王XX認為其與張掖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加工草支墊的主要不同是加工機器不同,王××生產草支墊的機器較小、較靈活、操作方便、耗能低,效率高,可以白行調節,捆扎鐵絲時工人可站可蹲,機加壓是從下往上加壓;張掖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扎捆鐵絲時工人須蹲下,加壓是從上往下加壓。其主要技術特征仍然落入“草支墊及其加工方法”專利技術的保護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王XX口頭辯稱其與張掖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受實施許可的專利方法不同,但未能舉證其生產草支墊的技術來源及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技術的相關證據,被告王XX辯稱其生產草支墊機器與張掖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不同的問題,不屬于本案審理的范圍,因此王XX生產草支墊的行為對張掖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的專利實施許可權構成侵權。
??? (2)被告王XX要求追加哈密鐵路固安加固材料銷售有限責任公司為共同被告。
??? 2000年《專利法》第63條第二款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條只是對在能夠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情況下“善意使用或者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可以免除其賠償責任,但是行為人的侵權行為是成立的。
??? 該條規定的“免除賠償責任”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善意的,即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如果是有意的,即明知道該產品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而進行使用和銷售的,不在此列。如果銷售商在得到專利權人通知之后仍然銷售其庫存的侵權產品,則不能認為其不知情;二是只進行了使用或銷售的行為,不包括制造,因此,進行了制造行為是不能免除賠償責任的。加之王XX沒能提供該哈密固安公司享有草支墊技術及許可Ixx實施該技術的有關資料。
??? 因此,王XX的要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 3.因張掖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及Ixx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均無法計算,應當按照專利實施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進行計算,鑒于王XX侵權行為持續時間較短、未造成嚴重后果,故法院按張掖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與XX制品廠專利實施許可費的I倍確定賠償數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1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方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0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王XX賠償原告張掖市金安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損失30000元。